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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权监督

第四章 主要活动

第一节 政权监督


  
                  第一节 政权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1981年 6月作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要求全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要抓住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治理;要坚持“三同时” (即对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的发生;要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以法治污染。
  1981年 7月作出了《进一步整顿好社会治安的决议》,要求政法部门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狠狠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二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三要继续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劳教工作方针,加强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四要认真落实整治措施,明确责任,预防犯罪;五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1982年 7月作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要求首先要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其次要改善作业条件;第三建立健全机构;第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1982年 9月作出了《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1985年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法规性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省和国家法律、决议相抵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则提出修改或撤销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通过审查文件,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人民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直接检查,咨询对话,接待人民代表或人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他们提出批评、建议,并作出相应决议,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为了促进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认真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对政府执行《统计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及黑龙江省关于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促进主管部门对法律法令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