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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编 人民政府

第一章 市级行政机构

第一节 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


  
              第一节 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
  矿区人民政府成立前,双鸭山矿务局是东北煤矿管理局直接领导的煤炭生产企业。地方的行政事务归集贤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处理。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居民日益增多,民政工作任务繁重,为此,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1953〕政政习字第172号文件批准于1954年 7月1日成立相当于县级的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指示、负责领导农业生产、政权建设、拥军优属、婚姻登记、文化教育、工商管理、介绍职业及处理有关民政事宜。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是双鸭山第一个地方行政权力执行机关。矿区政府成立后,在尖山、岭东、岭西地区成立了区公所,长安、安邦成立了乡政府。从此,双鸭山开始有了基层政权机构。
  矿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有秘书室、民政科、人事科、文教科、卫生科、劳动科、建设科、农林科、财政科、工商科、计统科、粮食局、税务局、监察科,矿区人民法院,矿区人民检察院,矿区公安局,妇联,矿区机关总支(表16—1)。机关编制总人数1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