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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双鸭山市人民委员会

第二节 双鸭山市人民委员会



               第二节 双鸭山市人民委员会
  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于1956年3月26日以双民字第3号文件向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呈报了要求将矿区改市建制的报告,1956年 5月25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习字第36号文件批准将双鸭山矿区改为双鸭山市。随即成立了双鸭山市人民委员会,总编制为195人,其中:行政编制150人,企事业编制45人。第一任市长胡绍中,副市长葛亚、张庆良、刘坚。机构设置在原矿区人民政府的基础上作了调整,新增了体委、扫盲协会、工业科、房产科,将农林科分设为农业科、林业科,计统科分设为计委、统计科,文教科分设为文化科、教育科,商业科改为商业局,撤销了监察科(表16—2)。所辖的岭东、岭西、尖山3个区公所改为3个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