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 区乡行政机构
第一节 区人民政府
第一节 区人民政府
1954年前,双鸭山矿区为省属工矿企业,无地方政权组织。矿区境内的民事工作归集贤县管辖。1954年 7月,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成立后,分别在尖山、岭东、岭西成立了区公所,下设居民委员会开始有了地方政权组织。到1955年3个区公所共建立23个居民委,其中:尖山9个、岭东8个、岭西6个。1956年 5月建市后,区公所改为街道办事处,行使区街政府职能。1959至1976年间,因政企合、分和“文化大革命”,区街政权先后称为经济区、分社和革命委员会等名称。1980年 6月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产生了区、街、委三级政权组织,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数量和分布情况,对街道居民委、组进行了调整。截至1985年,全市共有5个区政府,23个街道办事处,228个居民委员会。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家行政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市区、街两级共有工作人员 538人,1985年,各区政府办事机构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民政科、建设科、生产科、劳动科、计划生育办公室、卫生科(爱卫会)、交通科、信访科、公安分局、司法分局、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组成,主持区政府各项行政事务。居民委设主任、副主任,从职工家属中选任,工资由市财政发给定额补贴。主任月补贴15元,副主任 6元。1985年全市发给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贴费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