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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双鸭山地区1954年成立矿区政府后,按照1955年 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义务兵每年征集1至2次,分夏、冬两季征集。征集条件是18至22周岁的青年,征集时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政审、体检有严格的条件规定。政审、体检合格后,经市征兵领导小组讨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每年征集新兵时接兵部队都要来一部分干部、战士到地方协助工作,将新兵接往部队。双鸭山地区有义务兵征集任务始于1957年,当年征集新兵40人。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 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57至1985年双鸭山共进行26次征兵,征集新兵6 028人。
  附:1957—1985年双鸭山市征兵人数统计表
             1957—1985年双鸭山市征兵人数统计表
  表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