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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备役制

第三节 预备役制



                  第三节 预备役制
  1955年我国兵役法规定了预备役制度。预备役士兵由未服过现役的适龄基干民兵和服过现役的适龄复员、退伍军人组成。
  1956年7月8日至8月25日双鸭山市进行了第一次预备役人员登记工作。共登记预备役人员6 339人,1957年又补充登记1 571人。并发给预备兵役证书。
  1958年对军官预备役进行登记统计。主要对象是在部队授予预备役军官职衔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1958年8月1日止,共登记军官预备役386人。
  1979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军区指示,恢复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登记统计工作。截至1980年5月,登记统计1956年以来复员、退伍军人2 876人。1985年12月士兵预备役登记统计2 522人。其中:各种专业技术兵1 389人,占登记统计总数55%;普通兵员1 133人,占登记统计总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