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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  构
  1947年7月,双鸭山矿务局设警卫科配合警卫连负责矿区的保卫工作。1948年4月12日,合江省公安处决定成立双鸭山矿区公安分驻所,编制 5人,行政受矿务局领导,业务隶属合江省公安处领导和受集贤县公安局指导。1949年 5月11日,合江省公安处派任广泰等13人来双鸭山组建矿区公安分局。下设秘书、治安、行政 3个股,同时成立了岭西公安驻所。同年11月成立尖山派出所。1950年7月,双鸭山矿区公安分局改为双鸭山矿区公安局,下设4个股,干警29人。还设有矿区警卫排、护林队,同年11月将护林队改为护矿队。指战员60人,1951年 5月,改为矿区公安队,1952年10月15日,将公安局下设的股改为科。同时增设政治协理员和办公室、公安队(公安队于1955年8月1日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56年 5月,建市后,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将双鸭山矿区公安局改为双鸭山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科、经保科、治安科、刑侦科、基建保卫科、交消科、预审科、政治处。1958年 7月,成立双鸭山市政法部,将公、检、法三机关统一纳入政法部管理。1959年 1月,政法部解体,恢复双鸭山市公安局,同时组建岭东公安分局。1960年 4月,双鸭山市与集贤县合并,集贤县公安局撤销,划归双鸭山市公安局管辖,下设尖山、岭东、岭西、宝山、四方台、郊区、集贤农场、笔架山、二九一、福利经济区10个公安分局和18个派出所、民警服务台。同年 8月成立双鸭山市劳动教养所,局直属科室13个,共有干警 1 149名。1962年,撤销各区公安分局,集贤县划出。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同年9月市公安局组成“文革”领导小组。1968年1月16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公安干警全部集中到杨木岗“五·七”干校办学习班,接受审查。1969年 7月14日,成立双鸭山市人民保卫组,8月1日由保卫组改为保卫部,下设秘书、政保、审批、治安4个组,设岭东、岭西、尖山、四方台、宝山5个区人民保卫组。1973年 4月27日,解除军管、撤销人民保卫部,恢复市公安局,下设13个科室,12个派出所。1980年7月1日,成立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 5个区公安分局。1985年市公安局下设机构有:纪检组、政治处、政保科、经保科、技术科、治安科、户政科、办公室、行管科、宣传科、组织科、信访科、预审科、治安大队、消防大队、武警科、刑警队、技侦科、交警大队等科室,下属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 5个区公安分局还有双鸭山矿务局公安处,双鸭山农场公安分局,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双鸭山车站公安派出所5个中、省直单位。
  双鸭山市公安干警队伍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壮大,1956年成立市公安局时有干警214人,到1985年全市共有公安干警983人,其中:副局级以上干部16人,副科级以上干部204人,占全市干警总数的22.4%;’党员干警 251人,占干警总数的25.5%;团员干警67人,占干警总数的6.8%;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干警11人,中专文化程度的57人,占干警总数的6.9%;市局干警平均年龄为36.4岁,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为47岁,形成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强,年龄结构比较得当的战斗队伍。
  双鸭山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武器装备、交通工具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1956年成立市公安局时,只有6间窄小的办公室,到1985年已有三层办公大楼,占地面积3 422平方米。武器装备已由60年代几个人配有1支匣子枪或旧式手枪,发展到每名干警都配有1只(“五一式”、“五四式”或“六四式”)手枪。50年代和60年代,基本上没有交通工具,出现场靠步行;70年代利用自行车,到1985年已有吉普车16辆,货车4辆,现场勘查车1辆,囚车1辆,两轮摩托车8辆,三轮摩托车21辆。通讯工具,有内部电话总机1部,市政和矿台电话117部,内部电话40部,还配有录音机24部,录相机、录音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各项现代化的装备,有效地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