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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治保卫

第二节 政治保卫



                第二节 政治保卫
  1950至1953年,双鸭山矿区开展“镇压反革命”和“三、五反”运动,公安机关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查出蒋匪特务、土匪、地主恶霸等257人,其中:有6人被依法处决,33人被判处徒刑, 218人实行劳动监督改造。查出贪污犯37人,贪污金额达1万元,经定案处理13人,机关管制9人,劳动改造7人,判有期徒刑8人。
  1955年 7月,根据中央关于“肃清内部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双鸭山矿区全面开展了肃反运动,市委成立了肃反领导小组,抽调650名机关干部和公安干警,全力以赴投入肃反运动。到1959年共查出反革命分子279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270人,包括有血债的42人;现行反革命分子9人。运动中依法判处死刑的7人,死缓的3人,有期徒刑的74人,劳动教养的40人,社会管制4人,遣返原籍处理30人,被管制留用18人,行政开除劳动教养6人,被监督劳动的49人,留用改造44人,逃跑未归2人,自杀、病亡2人。从1957到1959年公安机关遵照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查出的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对错捕的30人,不应捕而捕的7人,可捕可不捕的16人,错判和执行政策有偏差的36人给予更正。
  1957至1958年,在反右派斗争中,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央对极右分子实行专政的指示,对16名极右分子实行专政,戴帽管制。
  1960至1962年, 3年自然灾害期间,社会上一小撮反革命分子配合蒋介石要反攻大陆的叫嚣,蠢蠢欲动。他们涂写反动标语,投寄反革命匿名信和恐吓信,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市公安局历经 4个月的时间侦破一起反革命集团案件,逮捕了首犯王福和,骨干分子赵连喜、武桂新、何志权等人,并分别依法判处了徒刑。到1965年共发生反革命案件8起,侦破6起,破案率为75%。同时,还查处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各种案件线索267起,涉及283人,其中千元以上的26起,万元的1起。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在公安战线上提出了“两个否定,一个砸烂”的口号,使公安机关瘫痪,把231名公安干警送到杨木岗集中审查,以莫须有的罪名残酷揪斗了23名干警,并拘捕4名。市委政法书记闵庆舜被定为“三反分子”押进了监狱。市公安局副局长文更新被无辜定为“叛徒”、“假党员”,押进监狱受到无情打击,残酷迫害。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庆林被定为“红旗军后台”被造反派押进监狱。“文化大革命”10年中,公安干警中发生冤假错案210件,230余人蒙受不白之冤,120人受到株连。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按照公安部第17次公安会议精神,拨乱反正,重新端正了公安工作路线、方针、政策。1978年中央发出了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根据“冤案要昭雪,假案要平反,错案要纠正,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实事求是,不留尾巴”的政策,在市委、市革委的领导下,1978年12月抽调20名公安干警和43名机关干部,组成了“三案”复查办公室,对1966年5月16日至1978年公安机关受理的1 324起案件,拘押和审查处理的1 344人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政治案件中:冤案平反 104件124人,错案纠正67件67人,维持原结论270件270人,平反纠正率占政治案件总数的38.8%。刑事案件中:冤案平反22件22人,错案纠正17件17人,维持原结论的844件844人,平反纠正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4%。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总平反纠正率占总受理案件的15.9%;给予平反人数占拘押审查处理总人数的17.1%,并为含冤而死的6人给予彻底平反,对被株连的126人发了平反通知书,复职23人,为 7名子女安排了工作;销毁虚构不实材料35本卷宗;全市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23.6万元,先后召开了 5次平反昭雪大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市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公民申请出国、外国人入境和外侨的管理工作,按政策规定,妥善办理出入境手续,保护了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了祖国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