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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保卫

第三节 经济保卫



                第三节 经济保卫
  1947年 7月,双鸭山矿务局成立警卫科,负责矿区安全保卫工作。1951年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确定了经济保卫工作以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1953年 6月,双鸭山矿务局各厂、矿相继建立了保卫股,负责煤炭生产、井口建设的保卫。1954年双鸭山矿区公安局增设经保科,负责全矿区煤炭生产、物资运输、矿山建设以及地方国营企业的保卫。1957年11月,市公安局组建警察科,配备了经济警察,加强重要经济部门的警卫。1960年 8月经济警察撤销,经济保卫工作由武装警察承担,并负责对各工矿、企业的经济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公安机关被砸烂,经济保卫工作瘫痪。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公安机关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了经济保卫工作。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在企业内部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工矿、企业的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1977年经企内部发案86起,破获64起,破案率为74.4%。1980年双鸭山市经济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管理范围为:市政由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 5个区公安分局负责;中省直企业的经济保卫工作分别由矿务局公安处,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双鸭山农场公安分局、双鸭山铁路派出所负责。1980年共发生经济案件 107起,破获80起,破案率为74.7%,与1977年相比发案上升21起。发案上升主要原因: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干部麻痹思想滋长,重效益、轻防范。二是部分单位更夫老弱病残,值班期间喝酒、睡大觉,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三是个别职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利用,内外勾结作案。为此,市公安机关在分析总结教训的基础上,专门召开经济保卫工作会议,进行整顿,堵塞漏洞,制订了更夫、值班人员守则及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还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和联查,从而消灭了事故隐患。1982年发案比1980年减少11起,全年发案96起,破获49起,破案率为51%。1983年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经企内部开展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深挖犯罪活动,全年发案127起(含严打中深挖的案件),破获111起,破案率为87.4%,惩治经企内部犯罪分子64人。1985年经企内部发案91起,与1983年相比发案下降36起,破获84起,破案率为92.3%,比1983年破案率提高了4.1%。到1985年底,全市共有经济企业保卫科47个,保卫股5个,专职保卫干部469人,兼职卫干部16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