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治安管理
第五节 治安管理
第五节 治安管理
建国初期,双鸭山矿区公安分局成立行政股后就开展了反动党团登记,禁烟、禁赌、取缔娼妓,整顿社会秩序的工作,为新生政权的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1956年治安股升为治安科。1957年10月22日,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公安机关以《条例》为准绳,加强了治安管理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秩序。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公安机关被砸烂,其一切业务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所代替。1979年12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整顿城市治安工作会议,并根据现实斗争特点提出了打击重点对象。双鸭山市公安机关在全市广泛地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治安管理工作方针。对公共场所,要害部位进行整顿,收到较好的效果。全市受理 1 208起治安案件,受处罚人数达2 805人,其中:治安拘留594人,罚款1 519人,警告692人。1982年,全市受理治安案件1 903起,受处罚人数达3 646人,其中:治安拘留的 1 576人,受罚款的 1 500人,受警告的56人。经过1983年的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使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有所收敛。全年受理治安案件1 072起,比1982年减少831起,案件下降率为43.6%。1985年案犯又重新抬头,全年共发案1 116起,比“严打”期间的1983年增加44起,发案率上升3.9%。
一、治保组织
1951年12月,双鸭山矿区在“镇反”运动中。街道、厂矿都组织了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当时有治保会19个,小组142个,852人,到1956年全市的治保会发展到61个, 1 677人,治保会在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本委、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安全教育,维护治安秩序,发现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治保组织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基层治保会组织得以恢复,治保会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到1980年,全市治保会发展到815个,6 025人,治保成员也由过去的家庭妇女组成改变为由退休工人、干部和家属组成的治保会。截至1985年,全市有基层治保组织1 063个,8 421人。在公安派出所的直接领导下,每年都对居民和单位进行防火、防盗、防奸、防特的四防安全教育,并协助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消除隐患。
二、禁烟毒
建国初期的1950年,公安机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开展了禁烟毒运动,但由于双鸭山矿区地处山区,矿区居民居住分散,加之人员复杂,使一些吸毒、贩毒者经常在边远矿区活动。经过 8个月的宣传教育,启发诱导,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使禁烟毒运动取得成效。双鸭山岭西沟里居住的老姐俩,为了稳住烟贩,以帮助找买主为由,报告了岭西公安分驻所,及时将烟匪傅维汉抓获。由于政策措施得当,人民群众支持,公安部门先后捕获和自首烟匪80人,捣毁大烟地27亩,缴获大烟 268两,大烟枪12只,毁掉地窨子11处,使贩毒、吸毒得到了基本根除。
三、禁赌博
建国前矿区赌博成风。建国后,党和政府对赌博进行严厉打击,矿区政府对惯赌成性,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实行依法管制,对轻者进行批评教育,使矿区赌博风基本刹住。“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有少数人聚赌抽红,每次输赢达千元之多。1978年以后,市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一般赌博者进行教育,对赌博团伙聚赌、抽红以赢利为目的屡教不改和以赌为生的惯赌分子进行坚决打击,该判刑的判刑,该劳教的进行劳教。1983年“严打”以来,全市赌博风基本得到了控制。
四、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中,它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落脚藏身或者进行伪造证件、印信、销售、改装脏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旅店业、旧货业、废品收购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出租汽车、舞厅、录像厅等。历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1951年公安部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以及有关管理规定,每年都要对特种行业进行一次整顿,组织从业人员学法,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1956年 5月,市百货一商店被盗,盗走英格三度士手表12块,价值 5 000元,犯罪分子王有去尖山修表社销赃时,在表社的大力协助下被破获。到1985年底,全市共有特种行业318家,其中:旅店业48家,旧货业125家,印铸刻字业7家,修理业138家都能按着特种行业的营业规定进行营业。
五、枪支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非军事性质的机械手枪、冲锋枪、机枪以及运动用的各种枪支和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气枪、麻醉动物用的发射枪等,均由市公安机关管理。全市公安保卫人员的枪支必须经治安部门批准方可佩带,民用狩猎枪支需持有关证明到治安部门办理证件方可使用。在枪支管理上,70年代公安系统,只限科级以上干部佩带,进入80年代,随着形势的发展,佩带枪支人员增多,在管理方式上,实行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发放持枪证的办法,严格执行佩带枪支范围和规定,对调离政法战线的干警,一律先将枪支收回,对外出学习和办私事的干警,防止发生意外,要将枪支交给本单位妥善保管。运输枪支弹药,应事先申请运输证明、。枪支不准外借,不准在居民区随意鸣枪。
六、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具有容易燃烧或爆炸特性的物品,1957年11月29日,公安部作出了《关于对危险品的管理规定》,省公安厅和双鸭山市公安局都先后颁发和制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并根据双鸭山矿区的特点,又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措施。1980年全市有火药库点 162个,1985年火药库点 240个,各厂矿都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健全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出入库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和坚持领导审批制度,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一律由公安机关审查,签发许可证。同时,公安机关还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
七、公共秩序管理
建国前双鸭山矿区公共场所秩序比较混乱,地痞流氓经常出没在公共复杂场所随意滋事生非。建国后,公安机关把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当成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公安机关经常派民警到公共场所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尤其是每逢节假日,公安机关都派一定数量的警力来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上一些沉渣泛起,一些不法之徒纷纷出笼,市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1977至1979年,市公安部门根据公安部召开的 3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通过治理整顿,到1980年全市共发治安案件3 267起,查处2 760起,查处率为84%,其中:重大治安案件303起,查处265起,查处率为87%。自1982年“严打”到1985年,公安机关把治安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来抓,并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车站、公园、影剧院、商店、集贸市场、公共汽车站等地方投放了警力,实行专项管理,每逢节假日及全市性大型活动,公安机关都出动足够的警力进行安全保卫和维护秩序。
八、对“四类分子”管理
1956年建市后,双鸭山市公安部门管理本地和外地迁来的“四类分子” (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286人,其中:地主45人、富农30人、反革命分子 113人、坏分子98人。除监督他们老老实实参加劳动外,还经常教育他们遵纪守法,重新作人。
1979年2月,遵照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分子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多年来奉公守法,接受改造,老实劳动,在“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时期没干过坏事的“四类分子”,逐人进行审查。经过群众评议,治保会、包夹小组鉴定,派出所、保卫科汇总上报,党委审核,市公安局把关,市革命委员会批准,为 247人摘掉帽子,对不该戴帽而错戴帽的35人给予纠正,对有现实犯罪活动的4人依法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