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户籍管理
第六节 户籍管理
第六节 户籍管理
1950年 7月,双鸭山矿区公安局成立后,下设了户政股,负责矿区的户政管理工作,并根据全国第二次民警工作会议精神,在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实行了户卡、户册管理,同时对全矿区居民签发了户口簿。1958年1月9日,双鸭山市公安机关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全市居民户口进行清理和整顿,同时根据矿区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分别制定了常住和暂住户口的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1966年。1967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公安机构瘫痪,户口管理工作由公安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1973年 4月27日市公安机关恢复工作之后,户口管理工作又交回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根据《户口管理条例》对全市城镇、乡村的居民户口进行了整顿,并制订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以及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变更等项管理制度。实行了簿、册、卡的管理方法。城镇各派出所根据居民区的住户每500至800户设一名民警配合居委会负责户口登记、调查和管理工作,郊区人口管理,1984年前归各公社公安特派员负责。1984年之后各乡相继建立了公安派出所,郊区农业人口管理由公安特派员负责转为由公安派出所管理。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市共有居民87 828户,416 015人。到1985年底,有居民105 148户, 427 288人。户籍管理为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了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