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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监所管理

第七节 监所管理



                 第七节 监所管理
  一、看守所
  1949年,成立双鸭山看守所,所址在岭东北山综合商店附近,有监号 4间,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1951年看守所迁至尖山区矿务局电务厂附近,有监所24间。1958年又将看守所迁至市公安局办公楼后院,有男女监所17间,由武装警察中队担负看守任务。1976年在尖山区北山新建看守所,总面积36 000平方米,于1979年竣工迁入,有男女监号18间,设有厕所、洗澡间、食堂和医务室等,监号内做到三无(无跳蚤、无虱子、无臭虫),夏季定期喷药,灭蝇灭蚊。看守所为犯人订阅报纸、刊物,每天规定两小时学习时间。同时还对犯人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促使在押犯人知法、学法、懂法和认罪服法,看守所制定了各项行之有效的监规和管教员工作制度,管教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分监包号坐班,随时掌握犯人动向,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收审所
  1958年,市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合办“民政收容所”兼收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所址在岭西西山。1960年市县合并时,由岭西西山搬迁到福利镇。1968年 6月,收容所又从福利镇迁到双鸭山市人民公园院内(现北秀公园)。1972年收容所从民政部门分出,成立双鸭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站址设在尖山区北山,管教干警 5名,后改收审所,收审对象是流窜犯罪嫌疑人员以及有其他刑事犯罪嫌疑需要审查的人员,收审所还兼管行政拘留人员的审查。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双鸭山市公安局在加强监号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在押犯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向犯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教育犯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交待自己的罪行,检举他人犯罪。1985年底,共有管教人员10名,监号17间,被收审人员伙食费自理,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