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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消防

第九节 消防



                  第九节 消 防
  一、消防机构
  1951年2月,双鸭山矿区设立消防班,隶属公安局领导,编制16人。1954年8月,将消防班改为消防队,编制增到22人。1965年 1月15日,根据国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编委《关于公安消防队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消防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同时成立双鸭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下设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5个中队。1983年1月,根据全国消防体制改革,消防队由公安局划出,转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领导。1985年11月,消防大队又划归市公安局领导,编制80人,下设政工、防火、秘书、战训、警务、火因调查、后勤7个股和尖山、岭东、岭西、宝山、四方台5个防火科。
  二、消防设施
  1951年成立消防班时,仅有消防车2辆,1954年8月成立消防队时,消防车增加到5辆,1965年成立消防大队时,消防车又增加到7辆。到1985年共有消防车16辆,其中:指挥车2辆(小车),水车11辆,干粉车1辆,后勤保障车 2辆。消防设备有:木拉梯、棒梯、水带、滑绳、水枪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设有防火组织机构,并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双鸭山矿务局所属的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七星、双阳、集贤、新安矿都成立了企业专职消防队,并配备9台消防车。到1985年底,双鸭山地区已形成了由市与县、政与企联合消防网络,一旦发生火灾,各方出动,使火灾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
  三、火灾特点及预防
  双鸭山市早在50年代居民住户大部分是居住茅草屋,特别是春、秋两季,由于风大物燥,是引起火灾高峰期,平均每年发生40起火灾。60年代,双鸭山城市居民区有些老房更新改造,将茅草屋改建成砖瓦结构的房舍,与50年代相比火灾有所减少。但郊区农村大部分燃料是柴草、杆稞,所以每年都有40—50次的火灾发生,与50年代相比有所增加。70年代城市居民住宅向立体化发展,市区除了楼房之外,几乎都是砖瓦结构平房。郊区农村也逐步向砖瓦化过渡,大部分农村也由柴草、杆稞转为煤作燃料,加之市防火指挥部每年春、秋季节都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防火通告,要求城市居民和职工,在 5级以上大风天停止生火,还为农村制订防火公约,因而火灾和火险有所减少。1985年全市已确定一级消防管理单位80个,其中:市政系统52个,矿务局系统21个,双鸭山林业局 5个,以及双鸭山车站,黑龙江火电一处。二级管理单位 442个,三级管理单位归各派出所和居民委进行管理。从1971到1985年,全市共发生重大火灾531起,死亡14人,烧伤26人,折合经济损失395.1万元。
  附:1971—1985年双鸭山市火灾情况表
             1971—1985年双鸭山市火灾情况表
  表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