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 构
一、市检察院
1954年8月4日,成立双鸭山矿区人民检察署,编制 4人。1955年初,双鸭山矿区人民检察署改为双鸭山矿区人民检察院,隶属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编制23人,下设自侦组、批捕组、起诉组、秘书组。1958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撤销,成立“政法公安部”,1959年1月,“政法公安部”解体,恢复市检察院的原来机构,同时增设社改劳改组,编制12人。1963年,双鸭山市检察院成立检察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构瘫痪。1968年2月25日政法机关实行军管,市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1978〕21号文件精神,重新组建市人民检察院,编制17人,下设批捕科、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79年 8月,市检察院增设经济检察科和信访科。同年11月11日恢复市检察委员会。1980年随着市、区管理体制改革,先后在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 5个区设立区人民检察院。全市检察系统编制59人,其中:市院25人,区院34人。1981年 4月1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复,调整双鸭山市检察委员会成员,同年 7月,市院机构进行调整,编制85人,其中:市院31人,区院54人。1985年,市院下设机构: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政研室、办公室、政工科、技术科,编制 109人,其中:市院48人,区院61人。
二、各区检察院
尖山区检察院于1980年9月建立,下设秘书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同年12月25日成立检察委员会,编制7人。1985年机构进行调整,下设经济检察科、审查批捕科、法纪检察科、审查起诉科、秘书科,编制17人。
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5月23日成立。下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秘书科、编制8人。到1985年科室未变,编制增到11人。
岭西区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9月1日成立。下设秘书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编制5人。到1985年全院9人,科室未变。
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6月9日成立,9月3日对外办公。下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秘书科、编制6人。到1985年全院编制10人,科室未变。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8月成立。下设秘书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编制7人。1985年编制增到14人,科室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