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4年矿区检察署成立后,为了保证新《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在矿区实施,依照法律程序行使审查和监督权。在矿区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三五反、肃反”运动,打击敌人,惩治罪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开展了各项检察工作,到1957年共批捕467人。在此期间,共审查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各类刑事案犯520人,其中:错捕30人,不应捕而捕的7人,可捕可不捕而捕的16人。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和自查终结各类案件564起,审查起诉88件,出庭支持公诉70件。1958年,全市正值大跃进高潮之中,政法战线也随之掀起了大跃进,并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和“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使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严重削弱,办案质量下降,一年中审查批捕460人,等于前4年的总和。1959至1966年 8年中,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罪犯1 405人,年均批捕175人,与1958年相比年均下降38%。同时还为大跃进期间平反纠正冤案错案24起。“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检察机构撤销,而刑事检察工作也随之中断。1978年在市检察机构恢复的同时,恢复了刑事检察工作。对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前的申诉案件,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了复查工作,共平反纠正错案 7起。1979年 7月,为了贯彻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狠抓了两法学习,坚持对检察干部进行依法办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刚直不阿的教育,在市委领导下,实行了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79至1985年共批准公安机关呈请逮捕案犯 2 503人,其中:批捕2 239人,不捕113人,退补侦查125人,公安撤回26人。
附:1979—1985年双鸭山市审查批捕情况统计表
1979—1985年双鸭山市审查批捕情况统计表
表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