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4至1966年,双鸭山市检察机关对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厂矿、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经济机关中有无违犯重要经济法令、劳动法令等行为进行检察,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案件以及社会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检察。到1966年底查处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案 1起,查处渎职罪案件 1起。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78年随着市检察机构的恢复,法纪检察工作也随之开展。市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法纪检察应由检察机关全面地承担起来,为了保证法纪检察的办案效果,法纪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违法违纪的现象和产生原因,从中找出教训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和防范措施并运用典型广泛开展法制法纪宣传,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民遵纪守法,减少和预防犯罪。1981年共受理23起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就有 2起。如岭东矿六井一采机组司机李成林,他已经发现机组大绳断了一股,工作面倾角24。,又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本应停止作业,而被告李成林却不以为然,严重违犯了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结果在开机运行中将牵引机组大绳拉断,使机组下滑,将机组下面作业工人撞死1人,撞伤1人。事故发生后,法纪检察人员通过调查后,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李成林依法逮捕。1983年法纪检察为了配合“严打”斗争,认真查处了侵权渎职、行贿受贿、徇私枉法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极坏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到1985年底先后受理各类法纪案件63件,立案20件,其中:起诉8件,免诉9件,撤诉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