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4年成立矿区检察署至1966年,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中,重点检查错关乱押,拘留过时,久押不决,工作失职和体罚人犯等违法行为,并及时作出了纠正和处理。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工作停止。1979年检察机构恢复的同时,监所检察工作随之恢复起来,市检察机关专门成立了监所检察科,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每月只少检查一次。到1985年底,共检查出起诉重新犯罪分子6人,补充起诉加重处罚在押犯和牢头狱霸5人,批准逮捕劳改人员再犯罪35人。同时还检查出久押未决的案犯61人,劳改劳教逃犯再犯罪7人,保外就医再犯罪1人,纠正管教干部违法乱纪行为8件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