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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  构
  一、中级法院
  1954年8月1日,组建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编制6人。
  1956年5月建市后,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改为双鸭山市人民法院,编制17人。
  1958年1月,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成立双鸭山市政法公安部。
  1959年 1月,双鸭山市政法公安部撤销,恢复市人民法院,编制15人。1960年,集贤县划归双鸭山市管辖,福利镇设郊区人民法庭。1962年,因集贤县划出,郊区人民法庭也随之撤销。
  1965年8月,成立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双鸭山市人民法院继续保留,为基层人民法院,与中院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编制23人。
  1967年 2月,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使各级法院机构瘫痪,领导权由法院群众组织接管。1968年2月政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法院被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双鸭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审判组,编制16人。
  1971年4月,军事管制委员会撤销后,改称为双鸭山市人民保卫部,下设审判组。
  1973年 7月,撤销市人民保卫部,恢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双鸭山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和市法院仍然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编制24人,并先后在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5个区和七星矿、集贤矿、双鸭山农场、双鸭山林区及郊区等地设立基层人民法庭。
  1980年 5月,撤销双鸭山市人民法院,并先后成立各区法院,除七星矿和集贤矿两个人民法庭保留外,其余法庭全部撤销。1985年中级法院编制55人。全市法院系统总编制为151人。
  二、区级法院
  1980年5月,双鸭山市分别成立了尖山、岭西、岭东、四方台、宝山5个区级人民法院。共有编制64人。各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3年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到1985年全市各区人民法院编制9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