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程序和制度
第二节 审判程序和制度
第二节 审判程序和制度
1954年8月1日,成立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后,审判程序和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中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审判制度主要有:审判公开制、辩护制、陪审制、合议制、回避制和两审终审制。
1957至1966年间,审判程序和制度在“反右扩大化”和“大跃进”中受到了严重影响。1957年实行宁“左”勿右审判原则;1958年司法工作“大跃进”,实行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和“一长代三长”的做法,公、检、法三机关只讲协作,忽视相互制约,打破了正常的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962年10月31日至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审判工作任务》、《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批、复核制度问题的规定》、《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双鸭山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总结过去办案、审判中的经验教训,使审判工作走上正轨。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审判工作受到冲击,军管会审判组大搞群审群判,草率定案,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8至1985年间,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执行正确的司法工作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审判程序和制度。坚持审判公开制、辩护制、陪审制、合议制、回避制和两审终审制。到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2 384件,其中公开审理占总案件的95%以上,全市有陪审员5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