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刑事审判

第三节 刑事审判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54年以前,双鸭山矿区的刑事审判工作由集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1954年8月1日,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开始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到1966年,共审鲤刑事案件 2 392件,2 456人。其中:反革命案85件,杀人案62件,强奸案157件,盗窃案833件,贪污案169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中,判处死刑的12人;判处死缓的15人;判处无期徒刑的1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2 167人;依法判处其他刑罚的249人。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法院被军事管制之后,法院干警全部被送进“学习班”接受审查。在此期间,审判工作一律归市人民保卫部审理,由于不执行审判程序、审判制度,又造成了249件280人的冤假错案。
  1979年7月,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和双鸭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全部平反。
  1981至1982年,市中级法院,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其中:杀人案24件,抢劫案37件,强奸案106件,爆炸案3件,盗窃案100件,流氓案3件。
  1983年 8月,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等项法律颁布后,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3个大战役,共审理各种刑事案440件,从重打击了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和伤害犯罪分子,在战役中对21名罪恶严重、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1984至1985年,共审判各类刑事案 637件,817人。其中判处死刑的42人,死缓21人,无期徒刑23人,有期徒刑573人,其他158人。
  附:1954—1985年双鸭山市审结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及被告人处理情况表
         双鸭山市审结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及被告人处理情况表
  表20—4           (1954—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