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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54年,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事案件71起,其中:判决离婚案件55起,判决债务和赔偿案件7起,审理其它案件9起。
  1958年,双鸭山市政法公安部在“大跃进”的形势影响下,提出了“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对案件审理工作也进行了“跃进”,仅民事案件一年就审判 340起。其中:审理离婚案181起,赡养、抚养、抚育案30起,财产纠纷案72起,其他案件57起。由于“跃进式”的突击审理,出现了草率定案的现象。
  1960至1962年,市人民法院恢复后,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共审理民事案件1 007起。1966到1976年,审理民事案件1 222起。其中:审理离婚案703起,抚育案件38起,赡养案件33起,抚养案件27起,房屋纠纷案件17起,继承案件16起,债务案件32起,赔偿案件177起,其他案件179起,调解简易民事纠纷近万件。
  1980至1985年,审理民事案4 330件。其中:一审结案判决315件,调解3 743件,二审审结调解18件,维持原判125件,改判56件,其它53件。
  附:1954—1985年双鸭山市一、二审民事案件审结情况表
             双鸭山市一、二审民事案件审结情况表
  表20—5            (1954—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