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审判
第五节 经济审判
第五节 经济审判
双鸭山市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从1954年成立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起,到1979年的25年间,主要是对贪污、诈骗、盗窃国家资金和财产的犯罪活动进行审判。共判处贪污案 205件,诈骗案59件,盗窃案1 05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1980年,市中级法院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精神,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其任务是: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到1985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依照《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有关经济法规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共审理经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332件。其中:一审经济案件处理购销合同133件,建设工程合同34件,加工合同 6件,财产租赁合同4件,借款合同31件,其它经济案件124件;二审处理维持原判的2件,改判1件,发回更审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