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 构
一、司法行政
1980年10月24日,成立双鸭山市司法局。依照行政分工,将市人民法院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也一并移交司法局管理和领导。1983年又将劳教所移交市司法局管理,同年,恢复劳改支队。
截至1985年末,市司法行政共有干警 258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28人,中专文化程度43人,高中文化程度8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05人。技术人员58人,特殊技术人员(指律师、公证人员)14人。
二、法律公证
1956年10月,市成立公证室,隶属市人民法院,列科级机构,编制1人,1957年法院开展律师业务和公证工作,1959年由于“反右”,律师、公证工作中断。
1980年8月,正式恢复公证工作,重新设立公证处,编制1人,到1985年,编制增至5人。
三、法律顾问
1956年8月,市法律顾问处正式建立,列科级机构,隶属市人民法院管理。1959年末,法律顾问处在反右斗争中被当成替坏人说话的工具被撤销。从此,律师业务中断。
1979年10月,重新筹建法律顾问处。1980年1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1985年末,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到1985年末,人员增加到12人,其中:已取得律师资格的5人(包括1名兼职律师),实习律师1人,工作人员6人。
四、劳动教养
1971年3月,市设劳动管教队,管理劳动教养工作,隶属市革委会保卫组,列科级机构管理。1973年,劳动管教队改为强劳队,隶属市公安局。1980年,强劳队改为劳教所。1983年7月,劳教所移交市司法局管理。1984年6月,劳教所升格为副局级。
五、劳动改造
1948年2月和5月,在岭西、岭东分别设立劳改队。1949年末,岭西、岭东劳改队合并为双鸭山劳改队。1950年 5月,双鸭山劳改队撤销,1955年秋,双鸭山市劳改支队再次组建,隶属公安局领导。1959年,市劳改队再次撤销,1983年11月 6日,重新恢复劳动改造管教支队,隶属司法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