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 第三节 公 证
一、涉外公证
1956年,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到1959年共办理涉外公证业务20余件。主要是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1980年10月,公证处划归司法局管理和领导。当年办理涉外公证9件,其中:日本8件,朝鲜1件。主要是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死亡证明、孤儿证明和居住证明。
1981年以后,涉外公证业务增加了办理经销证明、经历证明、出生证明、声明书等。证明使用的国家和地区增加了南朝鲜、香港和苏联。
从1980到1985年,共办结涉外公证43件。
二、国内公证
1956年市人民法院公证室设立以后,国内公证业务量较小,范围也较窄。从1956到1959年,办理国内公证10余件,只开展了子女过继、房屋买卖、契约等合同公证业务。
1980年公证机构重建以后,国内公证业务量逐年增加。1980年办国内公证25件,到1985年已增加到年办国内公证 441件;业务范围增加了委托书、赠与书、改姓证明、出生证明、遗嘱证明、房屋租赁证明、保全证据证明、放弃继承权证明、建设承包合同、加工承揽、财产租赁、劳务合同、工副业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业产品购销合同、渔业承包合同、订货合同证明等20多项业务。
1984年起,由于企事业横向经济联合的开展,为公证工作提供了新的服务渠道,公证处增加了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的业务,仅1984和1985年两年,办结经济合同公证469件。
附:1980—1985年双鸭山市公证文书统计表
1980—1985年双鸭山市公证文书统计表
表20—6
三、信访咨询
从1983年开始,公证处还开展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解答法律咨询业务。1983年,接待来信来访343人次,1984年接待来信来访1 727人次,解答公证知识 159件。1985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18人次,解答公证知识3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