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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调解

第五节 人民调解



                 第五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是诉讼外调解的一种形式。
  一、人民调解组织
  1954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市人民法院在各厂、矿、街道和乡村陆续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自1954至1966年初,建立 160余个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委员达500余名。在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简易民事纠纷10 000余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三机关被砸烂,人民调解组织也陷于瘫痪。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区人大及人民法院,狠抓了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全市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恢复和发展。在郊区安邦、太保和长胜 3个公社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和厂矿企业也相继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生产大队(居民委)普遍建立了调委会,村民(居民)小组、车间(工段)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初步形成了“三级调解网”。1982年全市共建立调解组织 700个,其中:农村生产大队建立的调解组织208个,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248个,厂矿企业建立244个,共有调解人员2 089人。至1985年末,全市已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调解队伍。市司法局设民调科,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办事机构。安邦乡、太保乡、长胜乡和振兴乡全部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建立了司法办公室。全市61个行政村,337个居民委员会建立调解委员会399个,调解委员达 1 471人。百人以上厂、矿已建立调委会464个,调解委员达2 320人。全市共建立调解委员会863个,调解人员达3 798人。在此基础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了人民调解队伍的自身建设,逐步形成一支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办事公道、熟悉业务的富有战斗力的调解队伍。
  加强对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市司法局与各区、乡密切配合,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办法,每年对调解人员普遍轮训2至3期,训练内容主要是《人民调解知识》和“九法一例”。除办班讲课外,还通过指导办案,检查研究工作,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会,对调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1985年全市培训调解人员 2 544人次,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大有提高。
  二、人民调解工作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认真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在“严打”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及时、准确、合法地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充分发挥了政法战线上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自1982至1985年,全市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近2万起,比“文化大革命”前12年总数增加1倍,调解成功率平均在 85%以上。1985年全市调处民间纠纷总数为4 361起。其中包括:婚姻纠纷 917起,继承纠纷28起,房屋宅基地纠纷490起,家庭纠纷917起,赡养抚养纠纷88起,债务纠纷99起,生产经营纠纷 339起,邻里纠纷1 186起,赔偿纠纷63起,其他纠纷234起。调解成功3 838起,成功率占88%。由于调解及时,防止非正常死亡纠纷26起,计50人,减少了诉讼和上访,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安定。
  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各级调解组织除通过调处民间纠纷时对当事人和当地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外,还结合形势,联系实际,通俗易懂地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同有关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85年全市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厂规民约”、“街规民约”,开展了创建“文明村”、“文明街”和“五好家庭”活动,涌现出12个文明村,92条文明街和12 931户五好家庭。
  帮教有劣迹的青少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与工、青、妇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1982至1985年,共帮教有劣迹青少年 3 000余名,其中70%以上已走向新岸,有的重新参加了工作,有的入团、参军、还有的成了新长征突击手和劳动模范。
  为经济建设服务。安邦乡、太保乡、长胜乡和振兴乡的司法助理员积极为农村商品经济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经济纠纷。1985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生产经营纠纷 339起,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