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科研成果鉴定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一节 科研成果鉴定
第一节 科研成果鉴定
1980年以前,市级科研成果鉴定由承担单位的主管局组织,市科委认定、备案。科研成果奖励由市科委组织评定,市政府批准。1981年以后,科研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由市科委负责。1984年2月,国家科委颁发《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和198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试行办法》后,科研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或单位向市科委提交鉴定申请及技术文件;市科委聘请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申请
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即可生效;科研成果通过技术鉴定后,市科委签署意见,发给技术鉴定证书。鉴定的技术资料由市科委存档。省级科研成果鉴定由市科委上报省主管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