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疗管理 第一节 医疗管理
一、医院管理
1949年有卫生管理人员5人,到1956年建市时增加到28人,截至1985年管理人员达到983人,完善了管理机构,明确了职权范围。1950年矿务局职工医院制定了一整套医疗护理规章制度。1956年市人民医院成立之后,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医疗管理制度。1962年市属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医护、住院、药政、财务等规章制度,保证了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医疗单位的正常秩序被打乱,各项规章制度受到破坏,人为的医疗事故不断发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贯彻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恢复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1982年10月,在市区(矿)级医院建立了医疗保健科(组),承担社会医疗保健和计划免疫工作。1983年各医疗单位进行了医疗制度的改革,实行了岗位责任制等。1984年在调整各级医疗机构领导班子的同时,推行了院长负责制。领导班子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招聘制,调动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服务、医疗、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1985年,全市开诊日数总计达 270天,诊疗99.81万人次,入院治疗34 349人,治愈率达 86.5%,参与临床初步诊断和临床确定诊断人数31 353人,符合率达98.8%。
二、个体与联合诊所的管理
1956年 7月成立双鸭山市卫生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卫生协会),对开业的个体及联合诊所重新登记、审查、核准。1957年11月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联合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管理暂行办法》。1962年对全市7处联合诊所及80名个体开业医生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审核、登记。有1处联合诊所和17名个体医生被取消开业行医资格。1980年9月,市卫生局制定了《双鸭山市个体医生执业的管理规定》。1984年在全面整顿个体及联合医疗机构的同时,对申请开业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对 103名合格者,市卫生局发给合格证,准予开业。通过整顿,在业务上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手续制度、统一收费标准。1985年全市共有联合诊所23处,个体诊所94处,医生239人。
三、公费医疗管理
1955年双鸭山实行矿区公费医疗预防管理,1956年开始对市、区、乡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的编内人员,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市、区、乡的人民武装干部,建设银行在编人员,执行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制度。在管理上实行财政包干。实报实销。1963年 6月成立双鸭山市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修改了《市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手续。1964年实行门诊凭证记帐医疗,住院须先审批,住院费由患者所在工作单位垫付,凭单据核销;转地治疗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1965年对41种滋补药实行自费。1970年将公费医疗经费下放到各区掌管,超支不补。1973年调整市公费医疗预防委员会,设办公室,编制 2人。建立复写式就诊手册。各医疗单位凭复写处方按月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结算。1977年改用 160张复写处方的复写式医疗手册.含证件、病历、体检、出院小结、定期复查等栏目。1978年实行经费由医疗单位全额包干的办法,年终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0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实行复写式处方,以备复查。1983年将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疗单位改为包给享受单位管理,由市财政局核对享受单位人数按期拨给享受单位。1984年 4月又将经费包干给医疗单位。1985年 1月采取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月下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掌握,按月审核报销。同时,对市中医院、市口腔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实行现金就诊.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报的管理办法。实行后超支较多,同年5月重新采取经费包干给医疗单位的办法。
附:1960—1985年双鸭山市公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表。
1960—1985年双鸭山市公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表
表24—6
四、合作医疗
1971年创办合作医疗,市卫生局成立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合作医疗站的组建、管理及“赤脚医生”、卫生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同时在城镇创办了与合作医疗性质相同的居民委办卫生服务站。到1973年市郊48个生产大队(村)全部实现了合作医疗。办起街道卫生服务站108个,培训“赤脚医生”220人。但由于追求形式,脱离当时的农村经济条件,合作医疗未能巩固;卫生服务站因为技术力量薄弱,1974年大部分解散。1978年只剩下合作医疗站21个。1979年市卫生局组织工作队深入农村,整顿合作医疗,将停办的合作医疗全部恢复起来,协助健全了医疗制度,采取大队公基金按百分比提成,社会每人每年交纳1—2元合作医疗费的办法筹集资金,专款专用。每个医疗站配备2—4人脱产“赤脚医生”,按同等劳动力评分付酬,并开展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草药,以药养医。凡参加合作医疗者,就医每次交 0.05元诊费,药费全部核销;转诊患者所需的费用,根据本站经济情况适当处理。合作医疗得到了恢复和加强。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计酬、专业承包”后,有25个大队的“赤脚医生”实行承包, 3个大队的赤脚医生个人开业,13个大队社员交现金看病。1982年对全市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在原合作医疗基础上办起了卫生所,增添了设备、‘药品;在管理上实行村投资,保本经营,自负盈亏,村、乡、市分别给予补贴的办法。为提高业务水平,对“赤脚医生”进行培训、考核、整顿,批准31人晋升为中级乡村医生,稳定了农村医疗卫生队伍。
五、劳保医疗
自1954年起,财贸、服务、工交等企业单位,与当地医院、卫生所签订“劳保医疗合同”,实行劳保医疗合同制,经费由单位按人数比例向医疗单位预交,职工凭合同卡就医,家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1974年后,部分企业自建了卫生所(室),采取实报实销、指标内报销、医药费包干到人头或加入工资内发放等不同办法,解决职工就医问题。
六、农村医疗队
从1966到1977年,市卫生部门每年组织医疗队开赴集贤、同江、富锦、罗北、饶河等县及市郊农村,开展防病治病工作。11年中,派出农村医疗队11个,共27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