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 构
1951年6月双鸭山矿区公安局设民政股,主要管理民政事务。1954年,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成立,民政工作从公安局划出,设立矿区民政科,编制9人,当时的民政科管理业务很广,包括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生产救灾、基层政权建设、民族宗教、婚姻、民事纠纷、地政、劳动、交通管理等项工作。尖山、岭东、岭西区公所和长安乡、胜利乡各设民政委员1人。当年矿区政府成立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
1956年,市人民委员会成立,将劳动、交通从民政科划出。尖山、岭东、岭西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委员改称民政助理。
1958年,民政科改为民政局。同年11月,将民政与劳动合并,成立双鸭山市民政劳动部,下设民政科。1959年7月,民政劳动部撤销,恢复市民政局。
1960年 4月,集贤县划归双鸭山市,撤销县制,变为双鸭山市福利经济区,在经济区内设民政科。同年,成立双鸭山市收容遣送站。1961年,成立尖山、岭西分社民政科。1962年,四方台、宝山分别设民政科,太保、安邦、长胜人民公社分别设民政助理。当年10月福利经济区划出,恢复集贤县制,同时将双鸭山收容遣送站移交给集贤县。年底,双鸭山市又重新组建收容遣送站。
1964年,市收容遣送站移交公安部门管理。1966年收容遣送站又划归市民政局。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市民政局被撤销,在市革委群众工作部中设民政组。同年在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3师29团(现改为双鸭山农场)设民政助理。
1968年建立火葬场。
1970年底市民政局与劳动局再次合并,成立市民劳局。1972年市民政局与劳动局分开,恢复民政局。1975年成立殡葬管理所。
1978至1985年,随着民政事业的发展,任务量增加,市民政局除原有事业科、综合科外,又增设了民政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办公室、社会科、军队离退休安置办。还分别在尖山区、岭东区、岭西区、四方台区、宝山区设民政科,在太保乡、安邦乡、长胜乡、振兴乡和双鸭山农场分别设民政助理员。截至1985年全市有民政工作人员86人,其中:市民政局46人,区乡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