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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一、烈军属优抚
  1954至1957年间,对农村烈军属的优抚工作主要是代耕土地,逢年过节进行慰问。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将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标准是:对享受优待的烈军属、重伤残的复员军人,在生活上要比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略高一些;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采取定期或临时救济的办法。1958至1960年,全市共有优抚对象195户,821人,每年优待工分为286 562分。1961至1965年全市优抚对象293户,1 276人,每年优待工分为 318 262分。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仍旧执行优待、补助政策,保障了烈军属重病、伤残和复员军人的生活。1977至1985年,全市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2 010户,8 040人,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外,还给予 1临时补助,共计补助款为41万元。1985年双鸭山市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纳入乡(镇)政府预算的通知》,当年全市义务兵优待53人,郊区按农村人口平均负担,全市缴纳优待金21 910元。
  附:1979—1985年双鸭山市优抚对象定期补助标准对照表
           1979—1985年双鸭山市优抚对象定期补助标准对照表
  表27—1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4至1955年,双鸭山矿区人民政府开始接收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174人,并得到了当地政府妥善安置。1956年由外地复员军人来本市2 000人,经多方工作安置了1 893人,剩下 107人动员返籍。1958至1985年,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退伍军人安置原则。27年来,双鸭山市共接收退伍军人5 700人,其中主要年份有:1969年从部队接收退伍军人303人,其中:地市指定单位165人,复工复职137人,农村 1人;1975年退伍军人 326人,其中:地市指定单位213人,复工复职68人,农村45人。1980年接收退伍军人164人,其中:地市指定单位62人,复工复职35人,农林牧渔场及农村生产队53人,变籍到外地安置的14人。1985年,接收退伍军人255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20人,变籍到外地安置的45人,地市指定单位的190人。
  附:1969—1985年双鸭山市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1969—1985年双鸭山市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表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