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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自流人员管理

第六节 自流人员管理



               第六节 自流人员管理
  一、人员流人
  1947年,双鸭山矿务局成立时,由于煤炭生产开发的需要,安徽、山东、河北、辽宁等省的民工自行流入双鸭山,下井采煤。到1952年底流入人员11 075人。1958年,由于在“大跃进”的形势影响下,双鸭山市百业齐上,各行各业曾一度出现私招滥用的现象,有些工、矿企业直接到火车站招收盲目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员当工人。同年,经省批准一次接受山东省移民 1万户。1959年,全市迁入人员已达到98 018人。1963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流入本市的自流人员,则采取动员教育的方法和收容遣送的方式,使大批流动人员返籍回乡。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每年都有外地人员流入。1978年,随着城市改革开放,外地自流人员来双鸭山经商务工的人数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双鸭山市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外省、市建筑工程队包揽工程,每年施工季节都有上千人进驻双鸭山。到1985年全市共有自流暂住人员7 380人。
  二、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站是社会救济性的事业单位。收容对象是盲目流入城市的自流人员。对食宿、生活无着落的和呆傻等人查清住址和籍贯后,及时动员返乡或遣送原籍。市收容遣送站还承担合江东部地区的自流人员中转遣送工作。1964至1965年,民政部门将收容遣送工作移交给市公安部门管理。对收容界线有所扩大,除收容大量的自流人员外,还收容处理城镇和外地流串来双鸭山有业不就,有家不归,长期活动在社会上以绺窃、偷摸、卖血、赌博为生的不法人员。1966年,公安机关将收容遣送站又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1975年,市委、市革委根据国务院〔1975〕 153号文件和省委关于对1973年以前流入本省城市的外省农村带家户人员,不再动员返籍,要安置到农村参加生产的指示精神,市收容遣送站对全市自流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分期分批地将流入双鸭山市自流人员1 846户,5 918人,分别安置到:宝清县1 469户,3 299人;富锦县63户,235人;集贤县16户,45人;汤原县54户,175人;本市郊区农村244户,525人。1978年,市委、市革委通告全市各单位不准招收自流人员,对外省、市盲目流入本市的自流人员1 245人全部遣返。其中:由收容遣送站遣返1 201人,自费返回原籍的44人。1982至1985年期间,民政局、工商管理局、建工局、社队企业局、街道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着重清查各地区、各单位以及个体小煤窑私招滥用自流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两次清理工作,共清查3 700人,其中:收容遣返2 500人,由单位自负路费动员返籍的1 200人。
  附:1960—1985年双鸭山市收容遣送自流人员情况统计表
         1960—1985年双鸭山市收容遣送自流人员情况统计表
  表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