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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婚姻登记

第七节 婚姻登记



                 第七节 婚姻登记
  双鸭山矿区在建国前,仍然沿袭过去的封建社会婚姻制度,在婚姻上无论男女都不能自由选择,而要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行包办买卖婚姻。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之后,在全矿区进行广泛地宣传贯彻。1953年双鸭山矿区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将每年的 3月定为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月。矿区还成立了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深入到群众中去,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到1953年底,办理结婚登记的共450对,办理离婚手续的90对。1954至1958年的 5年间,共办理结婚登记6 855对,办理离婚手续 1 982对。1959至1963年,随着煤炭工业和其他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外来人口逐年增多,由于矿区范围大,居民居住零散,加之人员成份复杂,管理不严,因而非法同居和临时夫妻现象比较严重。据调查,岭东6委575户居民,1959年至1962年期间结婚的95对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就有20对,占此期间结婚总数的21%。针对这一问题,市民政局、法院、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婚姻方面的工作;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公开审理,通过典型事例,教育广大群众懂法、知法、守法,扩大政治效果;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有关规定。1977年,市民政局对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情况作了一次大检查,1975至1977年,在执行婚姻政策,加强婚姻登记审查等方面都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同时,还大力提倡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积极支持和倡导举行集体婚礼。到1977年底,全市结婚的有4 864对,离婚的有869对。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民政部门严格执行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青年男女,只要单位开具介绍信,民政部门便给予办理。凡是不够法定年龄的青年男女,要求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1978至1985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的共30 117对,办理离婚手续1 024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