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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殡葬管理

第八节 殡葬管理



                第八节 殡葬管理
  一、殡葬改革
  双鸭山市,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山区和半山区。50年代和60年代,人死后都是实行土葬,不论从地理环境和木材资源都为土葬创造了方便条件。每年因土葬占地近百亩,用掉好木料近千立方米。因此,土葬不仅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也浪费大量木材。由于乱埋乱葬,坟包林立,既影响生产,又污染环境,因埋葬尸体和清明节上坟烧纸引起火灾年年发生。仅1964年春,因清明上坟烧纸就烧掉人工林1 170亩,烧掉荒山草地120亩。
  1968年火葬场建场初期,由于场房面积小,设备简陋,火化时间过长,加之火葬工作没有被广大死者家属所认识等因素,火化率比较低,1968年火化死尸仅70具,占年死亡人数的3.8%。为了推动殡葬管理工作的开展,使殡葬工作成为社会新风尚。1975年,开始大张旗鼓地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平坟深葬工作。1975年成立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同年召开了全市殡葬改革会议,开展了全市性平坟深葬大会战,装备了一台殡葬改革宣传车,从城市到农村,从矿山到林场,从工厂到街道,广泛宣传废除土葬和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葬的意义,由市民政局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平坟深葬联合通知》,还通过报纸和电台向广大居民进行广泛地宣传,到1976年底,全市共平坟9 640个,其中:深葬8 863个,将尸体挖出重新火化 189具,倒出耕地890亩,宜林地650亩。1982年和1984年,两次召开平坟深葬改革会议。市政府颁发了《双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党、团员干部家里死了人,要简办丧事,并带头实行火葬;交通部门不准为土葬者提供运尸车辆;木材加工厂不准为土葬者制做棺材。到1985年,全市累计平掉坟包21 000个,倒出可耕地4 300亩,宜林地1 450亩,1968至1985年累计火化13 888具尸体。
  1983至1985年双鸭山火葬场火化率一直保持 100%,位居全省之首。1985年,省政府命名双鸭山市殡葬管理所为全省“文明单位标兵”,全省殡葬系统“先进单位标兵”,在全国殡葬系统被评为“东北殡葬事业的一面旗帜”等荣誉称号。
  附:1968—1985年双鸭山市殡仪馆火化统计表
             1968—1985年双鸭山市殡仪馆火化统计表
  表27—8



  二、殡葬场馆
  殡仪馆 1968年建立火葬场,1977年对火葬场进行扩建,扩建后场内设有骨灰室、火化间、追悼厅、办公室。1983年,对火化炉进行改造,将平射炉改建成反射炉,改造后,燃料消耗降低50%,提高工效1.2倍。为方便群众,将过去只有运尸、火化和骨灰寄存3个服务项目,扩大到尸体消毒、整容、冷藏、遗体告别、出售骨灰盒、红布袋、出租花圈、灵车等38个项目。全场职工在殡葬改革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利用业余时间,大家动手美化环境,改变场区面貌,修建了影月潭、花坛、六角凉亭、喷泉和蘑菇亭等风景区,为国家节约工程费1.5万元。到1985年殡仪馆场区面积达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 630平方米。
  革命公墓馆双鸭山市革命公墓馆建于1968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馆内正面挂有《革命公墓》金字牌匾,两侧是厢房,共有3间。此馆安放着老红军、离退休老干部、县团级以上干部、省级劳动模范以及战斗英雄等革命先烈骨灰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