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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一、用工制度
  1956年以来,双鸭山市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实行“统招统分”方针,采取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亦工亦农、全民合同工为辅的用工制度。
  固定工 1956年,双鸭山市有固定职工18 857人,主要分布在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用工单位可自行在社会上招收固定工人。1957年以后,对固定工的招收、录用、分配、安排、调动及工资、劳保福利等均由市劳动部门按国家劳动政策规定统一管理。1972年,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改为固定工人,全市共转正10 650人。截至1985年末,全市共有在业人员182 163人,比1956年建市初期的18 857人增加8.6倍,其中:全民所有制127 784人,集体所有制47 954人。
  临时工 从1956年起,双鸭山市就开始实行招用临时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用工数量不同。1972年招用临时工4 361人;1976年招用临时工2 182人;1985年招用临时工数量达13 744人。临时工招收对象只限于非农业的闲散人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到期可以辞退。临时工在使用期间,工资、奖励和劳动保险等待遇,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计划外用工 1977年开始实行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的用工制度(简称计划外用工)。主要在建筑行业,根据劳动强度大小而使用这一用工制度。其工资待遇、生活补贴、劳动保险待遇等根据所从事行业特点而定。1977年全市计划外用工8 881人;1981年计划外用工3 561人;1983年计划外用工2 958人;1985年计划外用工4 824人。
  亦工亦农 1957年开始实行。实行范围包括乡镇企业、劳动强度大、条件艰苦、污染治理较差的工种及适应于亦工亦农条件的其它特殊需要的行业。亦工亦农招收的对象是农民,农闲做工,农忙务农。1970年停止使用亦工亦农工。1973至1978年又恢复了亦工亦农工。
  全民合同工 为了满足企业对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不同需要,打破职工“铁饭碗”观念,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工作的积极性,1983年双鸭山市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在煤矿系统中试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即企业与合同制工人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做工,期满符合规定可续签合同。1984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企业中推行全民合同制,合同制工人 607人。1985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达到3 244人。
  附:1970—1985年双鸭山市城镇在业人数统计表
           1970—1985年双鸭山市城镇在业人数统计表
  表27—9                               单位:人



  二、职工调配
  1949至1954年,双鸭山对在职劳动力的调配,安排使用均由各厂矿自行办理。1954年双鸭山成立矿区人民政府以后,对在职劳动力的调动、晋级、奖惩都要经过矿区政府劳动部门或厂、矿主管单位批准。到1956年 5月建市后,对在职劳动力的调配,主要由市劳动部门具体负责。职工需要调动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和调入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调转手续。根据企事业的实际需要,职工也可由劳动部门统一调动。1983年劳动局按照给企业“松绑放权”的精神,对各企事业的职工调配权限放给各企事业单位白行管理。市劳动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需要,对劳动力余缺进行平衡调剂。1983至1985年,全市平衡调剂共计 1 106人。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1983至1985年,从外市(县)调入双鸭山市439人,调出外地391人。
  三、定员定额
  双鸭山市从1956年就在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开始编制定员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1958至1960年,因“大跃进”影响,私招乱用严重,定员定额管理被打乱。1961至1965年,在整顿劳动组织,精简职工的基础上重申了招工用人标准,恢复了劳动有定额、生产有指标和指标有考核等规定,保证了企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各项劳动管理制度被废止,非生产人员增加。1976年,全市在市属企业13 743名职工中,非生产人员3 398人,占职工总数的24.7%。1977年,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恢复,定员定额管理逐步得到加强。市属企业共计压缩非生产人员774人,占职工总数的5.5%,仅水泥厂一家企业非生产人员由35.2%压缩到17.4%。1982年,市政府对全市企业进行整顿,按照精干、高效、有利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精简管理机构和人员,把行政人员、专业与技术管理人员控制在职工总数8—15%;服务人员控制在 6—9%。同时,对定员后多余的混岗集体工,组成集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5年,定员定额工作下放给各主管局,劳动局只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四、劳动就业
  1954年双鸭山成立矿区政府时,由劳动部门开始为煤矿招工。1956年 5月建市后,双鸭山有计划地发展地方工业和商业、服务业,就业门路也随之扩大。到1958年末,全市劳动就业人数57 772人。1970年,全市就业人数63 096人。到1985年末,全市就业人数(含合同工)达 182 163人。
  国家招工 1954年,双鸭山矿区政府根据黑龙江省制定的《劳动力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社会劳动力的录用试行考试制度,并对全市社会劳动力进行普查登记,当年为煤矿招工 993人,为其它部门招工104人。1956年,为煤矿及友谊农场提供社会劳动力7 413人。1958至1960年间,由于“大跃进”带来的煤炭工业大发展,致使双鸭山劳动力资源不足,劳动部门只凭选民证或退伍军人证明就可登记介绍,用工单位录用,不分固定和临时。仅1958年,共招用从外地涌进双鸭山的自流人员25 048人,其中:煤炭系统录用12 930人,钢铁录用 4 597人,基本建设录用6 060人,炼焦录用1 299人,其它工业录用 162人。1966至1978年,对社会劳动力的使用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制度。12年间共招收各种工人28 657人。1979年,对社会劳动力的使用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对招收的新工人一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通过考试择优录用。1979到1985年,从城镇招收社会劳动力为固定职工共计52 787人。
  附:双鸭山市几个主要年份国家招收职工统计表
             双鸭山市几个主要年份国家招收职工统计表
  表27—10                               单位:人



  补充自然减员 1976年 8月,根据省对各地自然减员指标为各地自行使用的规定,制订《双鸭山市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及补充减员问题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市施行。其范围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工人职员,集体所有制工矿企业亦参照执行。同时规定实行补充自然减员的原则是:减1补1,先减后补,当年有效,过后不予追补,哪减补哪。指标由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准串用。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劳动局在全市统一平衡。补充减员的条件是:按政策批准留城、返城的知识青年;经过上山下乡锻炼2年以上的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或者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照顾的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25周岁的未婚男女青年。
  补充自然减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顶替补充和无顶职补充。
  顶替补充即子女接班。1965至1975年,双鸭山市只允许在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行业办理子女接班,共录用193人。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顶替补充工作在全市各行业施行。截至1985年,全市“双退”子女接班3 929人。
  无顶职补充职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后,无子女接班顶替的空额,由劳动部门统一下达补员招工指标。1975年以前,自然减员指标由市劳动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75年,矿务局系统由省批准补充自然减员 679人,森林工业系统补充自然减员60人。1977年,全市经省批准补充自然减员1 413人。1978年,补充自然减员238人。1982年,空额减员指标由市劳动局上收统筹安排。
  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1955年,双鸭山市由民政、劳动、人事等部门组成了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当年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85人。截至1985年末,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 700人。
  待业青年安置 根据国家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1980年11月,双鸭山市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宗旨是组织待业青年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各种服务性劳动,扩大就业门路。随后,各区(系统)也相继成立了区(局)级劳动服务公司。截至1985年末,全市各系统共有劳动服务公司83个,兴办了各种类型的工、农、商、饮食、修理等企业600多个。其中:工业企业163个,农副业19个,商业 151个,服务业53个,修理业32个,运输业37个。共安置待业人员33 200人。年产值达到10 381万元,固定资产原值 2 315万元,流动资金604万元,上缴利税194.9万元。
  五、职工精简下放
  1961年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全市开展了“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工作。市委先后抽调15名局级干部组成工作组,设立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精简的范围:一是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职工;二是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来自农村的、自愿下乡落户的职工;三是虽然1958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但已到退休年龄或不到退休年龄而体弱多病,要求退职的固定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精简职工所采取的措施是: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几户包一户(浮闲户)动员下乡;单位包地区(一个单位包几个居民组或委)。经过耐心说服,积极动员,从1961至1963年,共精简职工48 007人,压缩城市浮闲人口98 203人。
  职工下放去向 1962年精简职工有80%回农村。其中:回东北三省有45 248人。对于那些不能回原籍的,就近安置到集贤、富锦、宝清、绥滨等县。矿务局还在开花山、大板车沟、朝阳沟等地建立了新农村,安置精简下放职工。为适应煤炭生产需要,1961年,在精简职工中,充实到煤矿一线生产2 300人。
  返城与复职双鸭山市对精简职工返城与复职有3条规定:一是归国华侨;二是大中专毕业学生;三是按政策给予照顾的民主人士。1961至1964年间,有3名归国华侨返城复职。1965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投亲靠友或婚配为由返城的273人。1976年,经过拨乱反正,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下乡或因右派问题株连下放的职工,均返城复工复职。1980年8月30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矿务局下放到郊区新农村的职工,凡属民政照顾对象,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招收1人为全民固定工人。到1985年,共招收100人为固定工,还有11名下放职工按政策返城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