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 资
一、工资制度
1956年前,双鸭山市机关干部实行工分工资制、井下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1956年工资改革后,根据国家制定的各产业、行业的等级工资标准(即:技术工人 1~8级工资标准及力工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 24级工资标准),结合双鸭山市各产业性质,确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工矿企业实行等级工资制,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定额超产奖励等制度。1958年“大跃进”时期取消计件工资,1961年,煤矿井下、粮食搬运、石材打石、砖瓦烧窑的工人又恢复计件工资,部分企业开始实行综合奖,每季度奖金率不超过实行奖励范围人员标准工资总额的15%。1966年 5月16日,停止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和活工资,一直延续到1968年,把活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2年,开始恢复超额、超产奖励制度,计件工资在羊鼻山林场、石材厂、双鸭山市粮库部分厂矿试点。1978年,全市有30%的企业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有68%的单位也实行了奖励与计件工资制度。1980年,全市普遍实行。1985年,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在企业中取消奖金封顶,实行多劳多得。
二、工资调整
1947年7月1日,双鸭山矿务局成立后,干部实行供给制。建国后,3年恢复时期,干部工薪改为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为工薪标准。计算单位为“分”。
1952至1953年,根据国家规定,在工交企业系统进行工资调整,工资增长幅度为20%。
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在全市各系统科长以上职务的职工中增长工资,幅度不得超过20%。厂长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相当于县团一级)不得超过13%,一般职工升级面为30%。当年全市共有14 748人参加工资改革,改革后平均每人每月工资增长幅度为10.77元人民币。
1959年7月,调整的范围是:按国家规定为工业、基建、交通企业、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干部升级,升级面为10%,工人升级面为 30%,农、林、水部门的工人和商业售货员升级面为5%,其他机关、事业职工原则上不升级,这次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提高幅度为10%。
1963年8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这次工资调整面为40%,对全民所有制职工级差,省给双鸭山市定为7.6元,包干使用,按40%升级后(升一级计算为一个升级面),剩余的级差额可用于定级。当年全市共有 17 300人升了级,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国家行政29级。升级、定级面为年度职工总数的56%。同年12月1日起,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享受基本工资的10%地区津贴。
1971年7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低工资进行调整,这次调整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职工,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均可向上调1级。根据上述规定,全市全民单位有 4 619人升级,升级面为9.7%,平均升级级差为6.75元。其中:矿务局有1 824人升级,升级面为5.4%,平均升级级差为6.80元;市属单位有2 795人升级,升级面为22%,平均级差为6.50元。
1977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全市进行了第二次低工资调整,调整原则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2级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1级工;以及同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向上升1级。其他职工升级面为40%,全市共有27 105人升了级,其中:矿务局有17 337人,市属单位有9 768人。
1978年12月,根据国家劳动部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少数领导干部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偏低的,通过全面考核后方可升1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全市有1 674人升级,其中:矿务局982人,市属单位有692人。
1979年11月,调整职工工资升级面为40%,全市共有30 796人职工升级,其中:矿务局有21 231人,市属单位有 9 565人。同时,全市集体所有制职工也按上述国家规定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
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 3个行业的部分职工工资。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调整范围是: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部分从事体育事业人员。当年全市共有4 000人晋升工资。
1983年,对职工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全市有12 999人升了级。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有8 969人升了级,升级的工资总额为71 478元,人均月增工资额为7.97元。
1985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改革。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改革,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改革,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资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通过这次工资改革,主要以此逐步理顺工资关系,形成新的工资制度。
附:双鸭山市几个主要年份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双鸭山市几个主要年份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表27—11 按部门分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