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1954至1963年,双鸭山矿务局系统只有主要工种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待遇。1963年以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对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工人,实行免费供应猪肉2斤(高温作业给 1斤)、糖1斤、食油半斤等保健食品办法。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妇女实行了“四期”(例假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护制度。对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对哺乳期的女工在工作中,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1964年,每年定期免费发给企业职工工作服、,手套、防寒鞋帽等防护用品。1982年,对职工劳动保护进行了调整和改进,保健食品由实物改为岗位津贴。1983年后,对井下工人每两年发放一套秋衣秋裤,一件棉上衣,对其它工种的部分劳动保护用品也缩短了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