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管理范围
1954年以前,矿务局副科级以上干部由松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1954年7月1日矿区人民政府成立后,矿区委和政府正副职由东北局管理;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省管理;一般干部由矿区政府管理。1956年 5月25日建市后,市委正副书记、市长由中央管理;市委委员、副市长、市政协委员、市人委委员以及副局(处)级以上的党政群干部由省管理;正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由市管理。1958年双鸭山市实行政企合一,省将副局(处)级干部下放给合江地委管理。1962年双鸭山市政企分开,矿务局干部由矿务局自行管理,市政干部由中央、省、地、市四级管理。1965年 4月,双鸭山市市政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市委财贸部、工交政治部都分别管理本系统的正副科级干部。1967年双鸭山市在干部管理上实行三级管理。副市级以上干部由省管,正副局级干部由市管,正副科级干部由各党委或各局管理。1970年第二次政企合一,全市干部管理仍实行政企分管。市政干部管理实行协管和主管,协管即是协助省委管理的干部有:市委、市革委常委以上、部办委、群团组织的正职;主管的有:局(处)级和科级干部。1980至1985年期间,随着机构改革,市政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副市级、市委常委、顾问由省管;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市委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由市政府管;企业正副科级干部由各党委管理;审判员和检察员以上的干部由市人大常委会管理。
二、干部任免
1950的双鸭山矿区干部任免由松江省委任免,股级以下干部由矿区任免。1954年,科级以上干部由省委任免,股级以下干部由矿区人民政府任免。1956年 5月25日建市后,除市级和副局(处)级以上干部由省委任免外,其余干部由市委任免。1958年省委将副局(处)级干部任免权下放合江地委,科(股)级干部由市人委任免。
1970年双鸭山市对全市干部实行三级管理,副市级以上干部仍归省任免,正、副局级干部由市委任免,正、副科级干部由市革委任免。1984年,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和市委提出科级班子的配备原则,共任命686名科级干部。同年7月,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归各委、办、局管理和任免。
三、干部调配调整
1954年,矿区人民政府人事科成立后,开始办理干部调配工作。1958年“大跃进”期间,干部流动性比较大。其原因,一是大量接收上级下派的干部;二是外地干部调往双鸭山;三是有少数由工人提拔为领导干部后调到其他单位任职。1961年,调配干部坚持加强薄弱环节和照顾干部生活困难的原则,着重对工业、财贸等部门进行调配,当年共调配干部 396人。1962年市人事部门在精简整编中,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的干部进行调整和平衡,调整干部 405人,调出干部30人,平衡给集贤县90人,调给煤炭系统54人。调入干部 408人,其中:中央下派2人,省下派12人,地区下派43人,外市调入160人,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191人。1976年,为支援双鸭山市地方工业发展,与外地商调专业技术干部62人,一般干部 318人。1979年,在干部调配工作上,认真执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为薄弱单位调整配备干部 173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困难干部 180人,调整所学非所用及专业不对口的技术干部19人。1980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市人事部门为各区政府和各区公检法配备干部 259人。对机构变动和调整减下来干部106人进行妥善安置。到1985年,全市共调入干部356人,其中:为煤炭和地方工业调入干部 143人,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新建增编单位调入干部87人,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生活困难调入干部45人,外地与本市对口调入干部81人。本市内调整平衡干部 108人。调出本市干部214人。
四、转干招干
1956年建市后到1978年间,各企业在编干部不足的情况下,将一线工人调到本企业科室“以工代干”补充干部不足。到1978年年底全市共有“以工代干”2 742人。1979年根据省委〔1978〕73号文件《关于整顿“以工代干”的通知》,将“以工代干”人员逐个考核,在2 742人中有1 577人符合干部条件和标准,被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占“以工代干”总数的57.5%。1982年全市招干170人,其中:税务131人,轻纺39人.为公、检、法改干 103人。1983年为基建系统录用工程技术干部44人。1984至1985年,全市再次开展整顿“以工代干”工作,整顿中对1 744名“以工代干”人员通过民主评议,党委推荐、文化考试和政治审查后,全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两年中还为金融、物价、税务、工商、保险、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单位招收录用干部365人。
五、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与军转干部安置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61年,根据省委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要坚持“集中力量充实农业、加强轻工业和文教卫生,机关基本不留”的指示,当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76人,其中:分配到文教卫生54人,农业、工业、交通22人。1963年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 148人,全部安排到基层单位。1979至1985年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34人,其中:大专(含电大、函大、业大)180人,中专454人,根据所学专业分别安排到各工矿、企事业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64年,接收两批转业干部共27人。全部安置到农林口。1975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54人,其中:团职36人,营职107人,连排职11人,全部落实了单位和职务,团职到地方按局级干部安排,营职按科级干部安排,连排职按一般干部安排。1979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3人,随迁家属65人也得到妥善安置。1980年根据国防部关于《将以前军队复员干部改办为转业的命令》,双鸭山市对 123名军队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手续并在工资待遇、技术专业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1981至1985年,全市共安置军转干部80人。安置去向主要是充实政法战线。安置原则是,军队团职转业到地方按副处级安置,营职按副科级,连职以下按一般干部安置。
六、干部精简下放
1957年下半年,市委、市人委根据中央关于干部下放到生产第一线参加劳动锻炼的指示精神。市成立下放干部办公室,动员机关、团体、工矿、企事业干部大下基层,到生产一线参加劳动锻炼。1958年,下放干部597人。1959年下放干部166人。
1961年6月,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的通知下发后,到1964年全市共下放干部800人,其中:退职、下放回乡415人,转为营业员的168人,转为勤杂工的217人。“文化大革命”后期,落实政策,对因下放不合理的干部重新恢复了公职。
七、干部奖惩
人事监察 1957年以前,双鸭山市没有专门设人事监察机构。1957年 9月,开始筹建双鸭山市人事监察室。其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负责受理公民控诉;二是负责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奖惩;三是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及对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处理。1958至1962年期间,市人事监察工作重点是检查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占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全市共查处违纪案件61起,受到行政处分干部29人,其中:受警告处分8人,记过处分3人,记大过处分2人,降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4人,开除留用处分3人,开除 8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人事监察机构瘫痪。1976年 5月,市人事监察机构重新恢复后,建立健全人事监察各项规章制度,基层单位配备了专兼职监察人员,进一步明确行政监察工作范围及干部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到1977年11月,全市共受理申诉,控诉案件40起。1978至1985年,人事监察部门全面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对全市干部违纪案件进行复查,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进行纠正。在复查中重新处理干部复职33起,纠正冤假错案57起。处理干部在此期间违纪案件13起。对教育干部,转变党的作风都起到积极作用。
干部奖励 双鸭山市干部奖励50年代至70年代层层评先进工作者,年度全市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公布先进工作者名单和介绍先进事迹,主要是精神鼓励和荣誉奖。
1981年 3月,市政府颁发了《双鸭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当年,全市对工作成绩突出的31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表彰奖励。1984年4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对557名企业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奖励,其中:局级干部41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2人,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393人,机关工勤人员41人。1985年,对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666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晋级、模范工作者奖励。晋级共有80人,其中:局级7人,科级以下73人;模范工作者共有 586人,其中:局级47人,科级以下539人,每人奖励人民币50元。
八、干部离退休
1972年,按照国家1956年关于干部退休规定,凡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发“退休人员证明书”。当年全市办理退休14人,其中:市级干部1人,局级干部1人,助理工程师级1人,科级干部4人,一般干部7人。1976至1977年,办理干部退休121人。1979年,为 127名退休人员由原按工龄计发退休费,改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并重新换发了离退休证书。
1980年,双鸭山市开始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手续。当年办理离职休养2人,其中:局级1人,一般干部1人。1983年,开始进行离休老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当年易地安置2人,退休改办为离休369人。
1984年11月,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处级以上离休干部和行政18级以上离休后享受处级待遇的人员移交市委老干部局管理。科级以下老干部仍由人事监察局管理。当年办理离休老干部40人,其中:易地安置15人,退休21人。1985年,全市科级以下离退休老干部8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