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福利
第四节 干部福利
第四节 干部福利
双鸭山建市前,矿区机关干部的福利工作,主要是对困难户发放困难补助费。1957年,双鸭山市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和对福利费提取标准的规定》。本市对区以上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3%进行提取,乡、镇按工资总额的 1%提取,作为干部福利资金统由人事部门管理。1961年为加强对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级组织都建立健全福利机构和制度,采取集中管和分散管相结合的办法。对管理好、使用合理的单位可由自己掌握使用,对管理差和使用不合理的单位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当年全市共收入机关福利费2.2万元,支出1.7万元。其中:用于机关干部困难补助0.9万元,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0.8万元。
1963年 1月,市成立市直机关福利委员会,人事监察局设福利委员会办公室,各直属机关成立福利小组。机关福利费统由市福利委员会办公室掌握使用(包括行政开支部分)。当年对定期和临时性困难的153名职工进行补助,补助款为0.5万元。1964年 1月,根据省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标准降低,由职工工资总额的3%下降到2.5%。1977年 6月,调整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省革委按职工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下拨,由人事部门掌握使用。1980年,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作了具体规定: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生活费为15至18元,居住县镇的每人每月生活费为10至13元。每月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死亡者生前的月工资。当年支出补助费0.2万元。
1983至1985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退休费和生活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的精神,由各单位自行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