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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 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 少数民族工作
  双鸭山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主要是对回族与朝鲜族的工作。
  一、回族工作
  1951年,双鸭山矿务局按照回族同胞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协助 7名回族同胞在尖山子南小市开办了1处下水坊,承担全矿区回族同胞食用牛、羊的屠宰任务。他们屠宰牛、羊时,不收手工费,只将牛、羊下水收下,归他们加工出售,每人每月收入在百元以上,既解决了他们几个人的家庭生计,又满足了矿区回族同胞生活的需要。这个下水坊于1958年被市土产公司接收,从业人员亦被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
  1957年2月,教长吴振廷在市民政部门的帮助下,集资1 700余元,在尖山区南小市办起了1处回民饭店,月收入 2 000余元,除支付全店7名从业人员的工资外,还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清真寺的自养经费。1965年,此饭店迁至新兴大街中段。1979年又扩建了回民青年饭店。
  1958年10月,回族同胞刘连克、吴振廷等 9人,在南小市办起了回民糕点厂,并设有门市部,生产、销售各种糕点,月销售额达2 500余元,除从业人员开支外,还担负养寺任务。1966年8月,回民糕点厂归属市食品厂,从业人员亦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市政府于1982年拨专款兴建了供回族同胞专用的牛、羊肉冷藏库。1983年12月,在市劳动服务公司、市民委等部门的支持与扶植下,通过个人集资、单位贷款与拨款,以5万元的资金建成l处回民青年酱菜厂,年产酱油72万斤、醋12万斤、豆瓣酱6万斤,年销售额达10万元,1984年盈利7 000元,1985年盈利1.03万元,全厂平均每人每月工资65元。
  随着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实施,全市各区、矿的回族同胞,相继办起了个体回民饭店与回民商店,到1985年末,全市共有回民饭店10处,回民商店5处,既活跃了市场,又解决了一部分闲散人员和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
  回族同胞王玉林、马树歧还分别于1981年和1982年,代表全市少数民族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受到李先念、邓颖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二、朝鲜族工作
  针对朝鲜族善于种植水稻的生产习惯,矿务局与市人委先后于1949年和1963年,将一部分朝鲜族同胞安置在安邦河沿岸的原鲜村与红旗村定居,引安邦河水,种植水稻。到1977年,原鲜村的稻田已扩展到西山屯,总面积达1 200余亩。
  1960年,朝鲜族同胞李东根组织30多人,在窑地办起 1处烘炉,每人每月工资达到百元左右。这处烘炉于1962年被市手工业管理局(即现在的二轻局)接管,从业人员全部转为集体所有制工人。
  1963年,一部分无职业的朝鲜族同胞,在尖山区西平行路办起 1处生产、生活服务队五金组(亦称鲜铁社、朝鲜炉),12名从业人员月工资均在百元左右。1976年,这个服务队五金组又改为尖山区汽车修配厂,一直沿续至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朝鲜族同胞遵循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亦逐步掀起了办厂、开店、发展专业户生产的热潮。1982年,退体工人、朝鲜族同胞吴一坤,在尖山区奶牛场附近办起1处民族五金厂,生产汽车挡泥板和大箱板等产品,年盈利达5万元左右。更多的朝鲜族同胞办起了个体饭店,即狗肉馆、冷面馆等,以及加工、出售各类朝鲜咸菜。到1985年末,全市共有19家朝鲜族风味饭店,10家朝鲜咸菜专业户。经营饭店者年平均收入达 5 000元,加工、出售咸菜者年平均收入亦在2 000元以上。
  1983年,朝鲜族同胞金玉福代表全市少数民族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