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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的土地制度

第一章 土地制度

第一节 解放前的土地制度



  一、从旗地到民地
  
  宝清地区的土地制度在清朝咸丰以前(1861年前)属于“旗地”制度,即将土地分给八旗官兵和旗人的“计丁授田”制度。受田者对土地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转让。同时规定受田者不准离开土地,旗丁必须为旗主耕种5到6垧土地,具有农奴制度性质。当时的垦耕者主要是旗人壮丁和流放的罪人,后来主要是入垦的汉人(即流民)。剥削形式是以丁为单位(男16岁以上纳丁银粮),属于劳役地租形式。  后来,由于私垦地日渐增加和不善耕作的旗人多将土地交给流民佃耕。这样,清政府对旗人份地以外的私垦土地也只好同样征收税赋,从而使土地制度开始向私有制转化。到19世纪初,旗人便发展到典卖土地。最初清政府虽然竭力禁止,但旗地制度崩溃的历史趋势已经无法阻挡。咸丰二年(1852年)清政府被迫颁布《旗民交户章程》,部分地承认了“民人”的土地所有权。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起,又准许旗人自由买卖。“计丁授田”的制度也逐步改为招募汉民佃耕,以收取地租为主要经营方式。  二、土地封建私有制
  咸丰十一年(1861年)本地区实行部分开禁,光绪三十年(1904年)实行全部开禁垦放。到民国20年“九·一八”事变前,宝清县土地95%以上皆为私人所有,同关内各省基本一样,形成了封建私有的土地制度。
  土地私有制的剥削形式多样,有的地主雇用长工垦耕,或招佃开荒。有的地主出资土地,农民出力,头两年不纳地租,生荒开熟后备得半,叫做“一生二熟”。有的垦殖后将土地出租,每垧收租粮500~800斤。还有的地主出地、出农具交付农民耕作,秋后四、六分成或三、七分成(即农民分三、四,地主分六、七),这即所谓“耪青”。大地主和一些中地主多用招佃收租、雇用长工之法大量盘剥农民。一些中、小地主采取“一生二熟”和“耪青”的办法剥削农民以自肥。按1925年县内统计资料记载:地主、富农合计占农户的14.3%,却占52%以上的土地,而占总农户85.7%的贫农和中农,却只有48%的土地。当时的地租形式是以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
  伪满时期,日伪统治者先后成立了“东亚劝业公司”、“满洲拓殖会社”和“满洲开拓会社”等机构,侵占了宝清县农民大量土地。到1944年,日本殖民者在宝清县西起三合村,东止东兴村,共设置日本殖民开拓团18个本部54个点(号)。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地主富农与日伪势力勾结,大量并吞土地,使土地占有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光复前后(1945年)宝清县农村土地占有情况是:占总户数5%的地主阶级,占地42%以上;占总户数5%的富农,占地25%;占总户数20 %的中农,占地20%;占户数70%的贫雇农,占地不到12%。地主阶级与日伪势力勾结通过地租、高利贷、“出荷”粮等多种花样剥削农民。日伪统治者对农民还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农民每年都被迫出“劳工”,使广大农民陷入食不饱腹、衣不遮体的苦难深渊。当时,有三分之一的农民没有衣服穿,有的一家只有一条裤子。没有土地、房屋、牲畜的农民占农村总户的60%以上。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地束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