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土地制度
第二节 解放后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改革
1946年7月宝清解放后,中国共产党为完成民主革命基本任务,解放生产力,领导宝清人民进行土地改革。经过反奸除霸,清算斗争,煮“夹生饭”、“砍挖”运动、平分土地等阶段,于1948年春土改胜利完成,全县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反奸除霸 宝清解放较晚,反奸除霸工作从解放开始便同剿匪同时并进。反奸除霸的对象是伪满保甲长、克扣配给品、抓劳工以及依仗日伪势力欺压群众的汉奸特务等。打击的重点是日伪残余势力。解放初先从城区开始发动试点,然后发展到各区比较大的村屯,至1946年底,全县有三分之一的村屯建立了农会和村政权,初步发动了群众。
2、清算斗争 根据中共合江省委的布置,宝清县的清算斗争从1947年1月开始组织。中共东安地委向宝清派出大型土改工作团,负责人有谭云鹤、徐绍甫、孙平等。工作团中大部分是新参加革命的东北人,有部分东大学生、密山、鸡西等地前段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领导同志多是从关里来的老干部。这阶段工作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即决定把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实现耕者有其田。
是年2月上旬,运动在全县6个区同时铺开,斗争的进程大体上是先深入群众,访贫问苦,启发引导群众找穷根、挖穷根,提高阶级觉悟,培养积极分子;第二步是组织起来,成立农会,基干自卫队、清算委员会;同时开展清算斗争。斗争的方式主要是向地主、富农算帐。通过算剥削、算劳工、算花销、算配给、算霸产、算出荷、算黑地等方法,把清算的方向和内容与解决土地问题结合起来,用清算的方法达到土地还家的目的。强调走群众路线,反对恩赐观点和包办代替,让群众起来自己解放自己。第三步是分配果实,一般是先按户分等,按人口平均。在清算分地斗争中,全县农村普遍建立的农会,实际上起了乡村基层政权的作用。清算斗争抓紧时间解决了农民当年土地耕种问题,结合运动的深入掀起了农业大生产。
3、煮“夹生饭” 1947年5月至8月期间,县内清算斗争在一些村屯程度不同的存在“半生不熟”的“夹生饭”现象。主要表现在:“地主威风未倒,基本群众还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出现了和平分地,明分暗不分和假分地的现象;培养真正的积极分子不够,不少地主腿子和流氓假积极,掌握了农会的领导权,致使斗争无法深入。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领导力量薄弱,工作经验不足,未选好选准积极分子,工作求快,包办代替;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群众当时对共产党了解不够,存在“怕变天”的思想顾虑,不敢撕破睑同地主阶级开展斗争,对一般地主照颐过多。据此,县内“煮夹生饭”运动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第一,组织检查分地、分果实等工作,检查是否地到手、粮到口、人到房、马到圈、枪换肩、地换照。
第二,整顿及培养干部和积极分子。
第三,开展“煮夹生饭”斗争。查地主富农恶霸的不老实言行,与之进行针锋相对的说理斗争。
4、“砍挖运动” 1947年秋冬,随着“煮夹生饭”工作的深入,农民群众阶级斗争觉悟的提高,土改运动深入到挖掘地主浮财的斗争,通称“砍大树(指恶霸地主)挖财宝”运动,简称“砍挖”运动。
清算斗争虽然地主被分了,但仍然隐藏着粮食、布匹、金银财宝、大烟土等,地主的经济基础尚没有真正彻底摧垮,还必须深入斗争。
1947年8月至lO月,县内各区村普遍开展深入“砍挖”斗争,挖出了大量财富、贵重物资和烟土、枪支。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挖出金首饰214件,银首饰462副,衣被4 6lO件(套),各种枪42支,鸦片烟1.1万两。摧毁了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
5、平分土地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并发表了《关于公布土地法大纲的决议》,决定在解放区农村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平分土地。
中共宝清县委民运工作团经过学文件、整顿队伍,进行了三查,即查阶级、查思想、查历史,在发动贫雇农的斗争中,结合审查干部,进行“思想站队”;并从查工作、查作风、查阶级成份入手,开展了群众性的审查运动,清除了土改工作队中的地富分子与伪职员,纯洁了队伍。同时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口号,掀起了对封建地主阶级斗争的高潮。在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贫雇农代表大会和贫雇农团,做为平分土地的执行机关。在斗争中,《东北日报》(在哈尔滨出版)报道呼兰长岭区等地的“扫堂子”和开展联合斗争的经验,一时助长了宝清县的“左”的倾向。出现了打击面过宽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侵犯了中农利益,侵犯了工商业者,发生了打人现象。根据合江省委的指示,都及时地进行了纠偏。全县各区村普遍进行了重划阶级和补偿中农的工作。
接着,开始彻底平分土地。经过比成份、比劳动、比人品、比家庭、比社会关系、比革命工作等,进行排号站队,最后按号分地。到1948年3月,土改在全县基本结束。
1948年秋,全县农村经过打地板,评产量,进行土地登记,在此基础上,1949年春经过宝清县政府对在土改运动中分得的土地颁发地照,从法律上保护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二、农业合作化
土地改革并不取消土地的私有制,只是废除了封建的私有制,代之以农民的私有制,农村仍然是分散的、个体的经济。县政府对农民分到的土地和财产,承认其属于个人所有,颁发地照,确定地权,奖励发展生产,承认个人经营自由,实行自愿两利的生产互助合作政策。奖励开荒,扩大耕地面积,规定开撂荒地当年不纳税,开生荒地三年不纳税。农民有了自己的地土,生产情绪十分高涨。为使广大农民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县委领导农民开展了“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互助合作运动。
1949年全县农村有临时性互助组968个,参加户数5 771户。经营耕地面积达25 476垧。1950年全县互助组数达2 132个,参加户数8 290户,占县总农户10 767户的77%,经营耕地面积为27 901垧,占总耕地面积36 850垧的77%。
1952年全县开始试办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5个,参加户数为67户。
1955年,初级社大发展,全县发展到160个,参加户数为4 334户。党对互助合作运动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即注意反对消极听任自由发展,又要注意反对急燥情绪,不顾条件成熟与否强迫命令的倾向。
1953年10月,党中央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根据指示,宝清县农村总结出农业合作社生产的十大优越和三大经验(努力增加生产,不断改善管理,实行合理分配),总结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的三大方法,即说服、示范、国家援助方法。
1955年冬开始,宝清农村出现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
翌年春,高潮继续发展。这时,党中央又号召开展小社并大社和由初级社转高级社的运动。这样一来,全县合作化运动就离开了以往那样发展一批整顿一批,巩固之后再继续发展的正常轨道,而是一往直前,不停顿地向前发展:至1956年秋,全县由160个初级社一跃而完全变成高级社95个,参加农户14 794户,占农业户15 663户中的95.55%.实现了农业集体化。1958年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所有耕地归人民公社生产队集体所有。这种情况一直坚持到1982年末。
三、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宝清县于1983年春开始在全县17个公社(乡),204个生产大队,505个生产小队中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制。参加承包的户数为35 665户。当年全县尚有32个小队坚持原来的统一经营。翌年全县就完全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反映了广大农民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这种集体经济内部劳动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法的大变革主要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就是将生产队之土地划除社员园田地、饲料地、校田地和部分机动地外,其余所有耕地面积按人口和劳力比例分配到社员,做为责任田由社员承包。对承包之土地其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承包者只有经营权而无处理权,不准出租、买卖或私自转让给他人。土地承包须由生产队和承包者双方签订合同,签订实行上级预审制度,预审合格后方能签订正式手续,一式4份,由生产队、社员、村、乡各执一份。村、乡两级成立合同管理监督机构,以负责保管、监督和保证合同的兑现。
责任田一律按土地质量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收费标准,还按经营作物不同而稍有差别,即种值收入较高的经济作物收费也高一些。粮食作物的产量,依据历史上丰、歉、平3年的产量计算收费。各项积累提留和收费均按政策和需要在年初确定收费标准,由公社(乡)经营管理站审批和监督执行。
土地承包后的征购粮任务和非承包人员的口粮均按责任田面积落实到户。完成征购粮任务后,余粮提倡卖给国家,也准许社员自由出售。
1983年至1985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不断完善。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制责任以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过去过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改革为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克服了过去普遍存在的生产上窝工低效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次改革,继承了农业合作化的积极成果,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社员个人的积极性都得到发挥,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改革的成果,从土地承包的第一年里,就清楚地显示出来。1983年宝清县气候异常,在作物生长期里持续两个多月的低温多雨。但广大农村却出现“雨一停遍地都是人”的空前景象。村村屯屯都“老俩口、小俩口、背着孩子领着狗,村里不见人,锁头把门守。”大灾之年却夺得了大丰收。全县粮食总产量达28 743万斤,比承包前的1982年总产量15 303.3万斤,增产13 439.7万斤;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82年的81元,上升到296元。正常年景的1984年,宝清县获得特大丰收,全县粮食总产量一跃升到44 274万斤,农民年人均收入增到563元,是1982年的近7倍。1985年虽然自然灾害较重,粮食总产仍在34 607.7万斤。农民年人均收入为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