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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管理

第六节 土地管理



   历史上虽然土地制度与生产关系不断发生变革,但各时期的政府对土地的管理都是十分注意的。  一、解放前的土地管理  清光绪三十二年于临江州(今同江)和蜂蜜山设置招垦局管理土地荒务。当时以挠力河为界,河右岸以南土地均归蜂蜜山招垦局丈放,河左岸以北的土地悉由临江州丈放。
  民国3年(1914)县设分治员归吉林清查土地局丈放,每10亩收费1元5角(吉洋),熟地加倍。地照每张收费1元,注册1角。划分地亩按井、方、区、垧法,即大段荒地每36方为1井,每井划为9区,每区划为4方,每方划为45垧,每垧面积2 880方(合10亩,按每方5尺,每垧计长60弓,宽48弓,面积为2 880平方弓)。计算地亩时,生荒每垧扣除3成(沟、洼、壕、道)按7成实地收价。当时的“放荒”和“续荒”,名为国家发放荒地与民,实则荒钱大部为官绅中饱私囊。民国3年汪泽浦分治员到任放夹荒1 000余亩;民国3年苗焕章分治员闭户放荒约2 000余方;民国7年至民国15年,中间县官历经数任,共放荒40余万方。以致照段重复,包套重生,引起土地纠纷日多,于是乃有清丈之议。但各次清丈都有始无终,不了了之。民国19年,知县李郁馥鉴于历任放荒纠纷很多,着手重新清丈,报请吉林省清理田赋局批准,于民国19年7月1日开绳丈量,至民国21年春,手续未办完即至“九·一八”事变,结果又未了了之。
  历任县官放荒时发放的照据不一。最早的为光绪三十二年的蜂字省照和民国元、二、三年的荒字省照。民国5年后发放新照,种类繁多。如下表:



  每次换照,官府都有大量收入,以维持开支。
  伪满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伪县公署内设开拓科,管理全县殖民开拓。康德元年(1934年)在宝清县下令缴照,以“东亚株式会社”的名义,强占农民大片土地直接作为殖民用地。当时规定熟地一垧付伪国币18元,熟地二等一垧15元,荒地一律每垧2元。
  第一次缴照范围是二区和三区(宝石河两岸及挠力河右岸当时皆属三区)。至伪满康德5年(1938年)以后,缴照的范围涉及五、六、七区。当时除县城附近及“集家部落”附近有部分土地仍归原主经营之外,几乎全县土地都变成了日本殖民开拓用地。
  二、土改后的土地管理  土改时期,农村一切权利归农会。农会中设土地委员,管理本村土地事宜。在平分土地过程中,对土地进行了普遍丈量、评级;农民经过比成份、比劳动、比革命工作等进行站队排号,然后按号按人平分土地。
  1948年秋,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抽调县区干部下乡,协助区村开展“打地板、评产量”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1949年春,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平分的土地颁发了地照。从法律上保护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1955年至1956年春,在全县范围内实现高级合作化,土地入股,归生产队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人民公社化以后,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规定了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但是,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并没有作出法律的规定落实到使用单位,也没有制订出具体的土地管理措施,因而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用地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固定和保护。
  从1956年开始,国家在县内外建立了国营农场群,大量开发荒原。人民公社渡过三年困难时期,经过整顿、巩固,农业生产很快恢复并有了发展,1962年以后生产队也开始扩大开荒。
  国营农场与人民公社是属于条、块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国营农场使用土地是按农场系统的规定执行。其土地利用均由农场自定。这样就与地方人民公社的用地发生了矛盾。相同的情况还有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的用地。因此,造成了土地资源利用上的大量的土地纠纷。
  据不完全统计,从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县境内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达500次之多,其中较大的纠纷是140多起。其暴发点发生在尖山子公社尖东大队和八五二农场五分场五队,为争荒原竞发生了群众性的打人事件。
  场社土地纠纷涉及到9个农场和12个公社,其中主要是八五二农场的三、五、七分场的9个队与朝阳、尖山子、万金山3个公社的12个生产队;五九七农场的12个队,畜牧场等5个生产队与凉水泉子、七星泡、七星河、十八里等9个公社,14个生产大队(村)。
  除了场与公社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有乡与乡,场与大队、场与场、队与队之间的纠纷。有的争争吵吵,有的你开我毁,你种我收,相互扣人扣车,有的甚至聚众武斗,造成流血伤亡事件,影响生产,影响团结。为此,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土地纠纷做了大量的工作。  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土地管理  1、整顿健全三级土地管理网为加强土地管理,1982年宝清县整顿和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土地管理网。县设立了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规定为:宣传和贯彻土地法令;组织土地资源勘查,分类和评价;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使用单位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审核征用、拨用土地申请,负责土地划拨;检查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破坏资源和其它违法行为;总结和推广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的经验;划分土地使用界线,处理土地纠纷;办理土地奖惩事宜;征收土地管理费。
  县土地办设正副主任各一人,下设土地利用管理、沙石管理组(站),有工作人员19人。
  乡(镇)设土地管理员,统一由乡农业助理员兼职,较大的乡增设一名土地管理人员,在农业助理员领导下工作。其任务是做好本乡的土地管理工作。
  各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由村会计担任,负责本村的管理任务。在乡、村政府领导下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好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包括:统一规划土地的开发利用和农田建设;向农户发包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和执行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检查土地使用情况,管理土地转包、土地调整;确定土地投资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解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纠纷,处理非法占用、买卖和破坏土地等问题,乡、村两级政府坚持贯彻土地公有制度。社员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社员只能按合同规定的范围经营承包的土地,而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任何人不准买卖土地,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起土、造砖、建坟。
  2、土地划界、发证土地划界和发证工作,是长期稳定土地使用权,充分调动农民和农场职工爱惜土地、改造土地,发展农业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和防止土地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需要。
  宝清县的土地划界发证工作从1984年开始至1985年基本结束。
  全县有16个乡镇,197个村,4个县属国营农场,9个县属国营林场,48个县属农业基地。此外。还有五九七、八五二、八五三、龙头等9个省属农场,16个国营森工单位在宝清县行政管辖区内。应划界单位281个,到1984年12月20日,全县已有13个乡镇,123个村,22个县属农业基地,划清了土地使用界线,确定了土地权属,发放了土地证书。1985年在全县范围内完成了土地划界和发证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还解决了11起土地纠纷。
  3、砂、石、土管理经过十年动乱,县砂、石、土等建材用地的管理十分混乱。特别是城镇附近尤为严重,有的河床被挖塌,有的道路被挖断,成片良田被毁掉。据1980年统计,全县由于挖砂、取土、打石而毁坏耕地2 000余亩,交通道路片塌12处,堤防工程毁坏9处,情况严重。
  为管好建材用地,宝清县人民政府土地办于1982年设沙石管理站,配工作人员8名,统一管理全县砂、石、土用地。
  计全县有优质建筑石场7处,白石灰场13处,制水泥原料白石场3处,水泥原料土(红土)4处,制瓷缸用的蓝泥场1处,继续经营的砂场24处,自用土场600处,砖瓦场87处,商品性土场2处。
  从1982年2月开始,取消各乡镇部门的砂石土管理站,规定县内外各农场、各单位及职工所需用之砂石土料,统一由县砂石土管理站所经营的场子供应。
  县内建委、水利、交通、宝清镇办企业自用砂石,要由用料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场址,批准后方可开工建场,只许自用,不许对外出售。
  取消个人所开采的砂、石、土场。
  各基本建设所需之砂、石料,由村提出申请,经公社土地管理员审查报县政府土地办批准,一律按指定地点、范围内开采使用。
  全县各砂、石、土场所出售的用料,其价格一律由县土地办会同县物价局统一确定,不准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县城镇各单位职工个人维修房屋所需用之砂、石、土料,一律由县土地办所经营场子供应。
  建材工业或其它专业施工单位,尽量选择荒山或瘠薄土地做砖、瓦、砂、石、土生产场地时,要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在开采前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恢复工地原状。
  4、居民点建设用地管理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做出《关于居民点建设用地的规定》,规定要求居民点建设要本着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好地、少占耕地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公社所在地的居民点建设,要按小城镇建设要求规划;标准是主干道路面宽10米,一般道路面8米,边沟1米,沟外植树用地1米。个人建房用地,前后距离18米,左右14米。每户占250平方米。
  对老村屯,要进行改造规划。规划的标准是:主干道面8米,一般道路面6米,边沟1米,沟外植树l米,房号前后25米,左右14米,每户占地面积为350平方米,凡两栋房山间隔超过16米的,要加一个房号。前后两趟街房间距离超过70米(包括道路)的可加一趟街。
  县镇以下的农村社员和社队企业职工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由本人申请,社员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单位签署意见,由公社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宅基地证。未批准之前,不准占地动工建房。
  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社员或家住农村的职工,一律不准占地建房。
  城镇职工个人建房用地,要在城镇内部解决,确需占用生产队土地时,由建设部门统一征用土地进行安排。
  农村社员建房宅基地以三间房为标准,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镇郊区和乡镇所在地的社员建房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要统一规划,经过清查丈量发给宅基地执照,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超过标准的,要根据规划,逐步进行调整,在调整前暂顶自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