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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森林保护

第三节 森林保护



  一、林政管理  林政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令,执行有关封山育林的有关规定,区划林区生产,制定实施细则,组织人民群众爱林造林,制止滥砍盗伐,严禁毁林开荒等。
  1959年宝清县人民委员会设置林业局时即设置林政股,开展林政管理工作。每当护林防火期间,向广大山区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森林、防火灭火知识;控制入山人员,发放与管理入山通行证;组织村屯站岗放哨,盘查过往行人,严防引火物入山。严格执行中央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林业政策,保证了造林育林事业的发展。
  1980年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林政工作量急剧加大。几年来,共划出疏林地和荒山荒地219 000亩,发放林权证书5 200张。全县人民自稳定林权以后,护林和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仅用3年时间就完成荒山绿化12万亩。
  1984年以来,随着林权与山权的确定,林权纠纷也时有发生;毁林垦荒,毁林搞事业等违法事件不断出现,因而增加了林政工作量。
  1985年末,为了加强林政工作,宝清县林业党委决定,将林政与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统一调配使用。
  二、护林防火
  宝清县在发展造林事业的同时,加强了森林的保护工作。于1952年成立了护林防火委员会,1957年更名为护林防火指挥部。每当春秋季节,山区边缘村屯、林区要道由有组织的群众实行站岗放哨,检查车辆行人,严防弓l火物进入林区。这项工作在50年代初期最有成效。1956年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飞跃发展,入山人员相对增加,森林火灾的次数也增多了。尤其在“文革”期间烧荒垦殖、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等活动现象多起来。据1975年统计资料记载,当年全县仅养蚕一项就毁了林地20万亩,毁林开荒10万亩。同1962年相比,林业用地减少35.6%,蓄积减少27.8%,把多年封山育林的成果毁于一旦。特别是靠近村屯附近的浅山区和交通方便的公路两侧一、二里范围内,多年成长的杨、桦、柞林残存无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宝清县人民政府加强了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森林法。1979年县林业科组建了森林警察队,在护林防火期进入山区要道,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引火点。规定了生产用火“六不烧”的严格规定,即五级风以上不烧,未经上级护林防火领导机关批准不烧,没有组织好扑火队伍不烧,领导人不在场不烧,没有通知毗邻单位不烧,不打好防火线不烧。对山区、半山区的乡镇村屯,农林牧场等毗邻之间都建立了联防制度。每年清明节日,县指令各单位发动群众,指派各级干部组织民兵严加检查,禁止上坟烧纸。因而全县从1977年以来,火灾发生次数逐年减少;1980年以来实现了无森林火灾县,受到省、地和中央领导部门的表彰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