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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营管理

第三节 经营管理



  一、渔政管理   1958年秋,宝清县商业局设置水产站,管理全县水产工作,1980年成立县水产科,下属水产供销公司,国营渔种场、国营渔种场黑鱼泡放养场、渔业生产合作社。1984年改变为宝清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局级单位),隶属于宝清县人民政府。站内设人秘股、生产股、计财股、渔政股等,全部职工156人,其中局级4人,股级13人,一般职工139人。
  “文化大革命”以前,水产站主要任务是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文化大革命”十年,无政府主义泛滥,无证私捕。毒鱼、炸鱼成风,致使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对渔政领导,在水产科内设立渔政股,配备专职渔政干部同时,各农场也配备了专职渔政干部,加强渔政管理,八五二蛤蟆通河水库还成立了水上公安派出所,配备武装警察加强水库养殖保护工作。
  从1981年开始,对全县渔业生产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对所有亮点进行了清理,特别是对1983年以后发证的渔业生产者,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此过程中,对全县捕捞从业人员进行了一次党的方针和贯彻渔业法规的教育。通过这次整顿,重新发放了渔业许可证,取缔了非法捕鱼,刹住了毒鱼、炸鱼和小网眼捕杀幼鱼等现象,保护了水产资源,恢复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同时,加强贯彻《黑龙江省水产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将翻印的《细则》发放到乡镇、农场、村屯和渔业亮点,广为宣传。到禁渔期,事前就由县人民政府发颁布告,在禁渔期严禁捕捞。并由水产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在禁渔期严禁鲜鱼上市,在禁渔期内要求所有亮点的捕捞船支一律上锁,网具一律封存,严禁捕捞,以保护鱼类繁殖,在禁渔期内所有渔政管理人员一律深入亮点和河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各负盈亏,统一指标,财务包干的管理方法,给企业(公司、场)经营自主权,内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1983年前,全水产系统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制加超产奖励的办法。1983年开始,水产企业进行改革,砸碎铁饭碗。改变吃大锅饭的办法,实行经济全面承包,在“缴够税、纳足费、剩下搞分配”原则下,在公司实行浮动工资,在渔场取消固定工资和原有的福利待遇的规定,采取按水面、生产项目进行承包,实行大包干(缴一定数额承包费剩下归自己)。公司、场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津贴制。
  省水产局规定从1980年到1985年,每年给宝清县水产系统亏损指标3万元,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经济管理改革以来,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到1984年末,全县水产系统无一亏损企业,水产供销公司从1976年到1985年10年间年年盈利,共为国家积累资金9.2万元,国营鱼种场到1984年转亏为盈,1985年盈利4 000多元,黑鱼泡放养场5年盈利5万元被列为佳木斯市先进单位。
  县水产系统截止1984年底统计,共积累资金646 500元,其中流动资金70 000元,固定资金576 500元。固定资产有大水面1 500亩,鱼种池90亩,放养池120亩,室内越冬室800平方米,室外越冬池18亩;耕地990亩,草原5 600亩;砖瓦结构办公室2栋,563平方米;砖瓦结构仓库2栋,457平方米;宿舍493平方米;各种机动车辆4台,推土机4台,各种机泵25台,各种农机具8台;建成高压线路一公里,水路桥两座。  三、科学管理   1983年以来,宝清县的养鱼事业提倡科学管理。为此,县水产管理部门每年都于夏秋两季举办养鱼人员培训班,学习外地先进经验,交流本县各场和养殖经验,学习新的科学养鱼知识,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国营鱼种场于1983年在原有300平方米越冬室的基础上,又接盖500平方米塑料大棚盖室内越冬池,室内设有6个越冬池,每个池100平方米,效果明显,提高越冬能力2.3倍,缩短越冬期22天。
  塑料大棚盖室内越冬池促进种鱼早产卵、早孵化,过去每年都在6月1日产卵孵化,1983年建塑料大棚以后,到5月18日就产卵孵化,提前13天。
  1984年,国营鱼种场各项生产指标的完成都比去年提高一倍以上。
  1984产秋生鱼种21 000斤,平均亩产263斤,其中最高亩产380斤。比1983年多生产鱼种11 400斤,提高119%,平均亩产增加106斤,提高67%。
  1974年至1984年,国营渔场向全县养鱼单位和个体供应鱼种249万尾,其中大规格(二龄鱼种)15万尾。
  从1982年到1985年,全县各乡镇共建鱼种场14处,建成面积1 715亩,其中鱼种池1 300亩,越冬池415亩,室内越冬池300平方米,至1985年已生产出鱼种63.75吨,基本达到自给有余,促进了养鱼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