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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私营商业

第六编 商业

第一章 私营商业

第一节 民国时期私营商业



  一、概况  宝清自光绪末年始有汉族人开荒占草,民国初年,人口渐多,先有自富锦至宝清的交通土道,继而宝清城始有少数小店铺,其中最大的是密山东升永烧锅在宝清设一分号(现石油公司址),经理韩秀峰,资本3 000元,经营日用百货,下杂货,从业人员5人。不久,福顺玉杂货店开业。至民国14年(1925年)县城内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商店就有10余户。其中福顺玉、宝顺兴较大,多为外地大商号在宝清设的分号、联号。至民国17年(1928年)又增加了东升和、永德魁、公和昌、成聚永、兴华烧锅、富源油坊等商号或工商兼营的企业。这些商店(厂)的资本约在万元左右,日卖钱额在千元左右。当时,二、三人集股商铺、摊床约有30余家,资本在百元至千元不等,日卖钱十几元至百元左右。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是宝清商业十分兴盛时期。在南北大街路西建起砖木结构的于家大楼,大商号福化东、同太和已开业。福化东经理魏友三,资本只有3 000元左右,有从业人员40人,但信誉好,可在富锦赊货,品种全,日用百货、绫罗绸缎、山珍海味、干鲜果品、香纸蜡炮,应有尽有。同太和,也占有于家大楼门市房,资本8 000元,从业人员20人,经理石顺祥(外号石小鬼)虽然买卖资本大,但生意做的死,信誉不高,这两家商店均毁于1932年兵乱。
  二、购销业务
  进货渠道,一是旱路通富锦,二是水路,经挠力河乘帆船通饶河,冬季为主要进货季节,夏季只靠水路,大商店进货归来,批发给小铺或商贩,大商店在外设“外柜”(采购员)负责选购商品,组织货源,沟通信息,安排本地土特产品销路,外柜在外代表本店全权,故有“一品官,二品客”(客,指采购员,时称老客)之说。
  销售,商店在外进货同时把本地土特产品外运发往售货单位,商店在批发、零售中,讲究信誉和热情服务,采取广告宣传、柜台宣传、汇货等办法,扩大销售,加速周转。小店铺大部是前店后家,随进随卖。  三、经营方式  大商店资金来源于股东,一至数股,店内有掌柜(经理)、帐桌(会计)、外柜(采购)、柜头(班组长)、店员、学徒等。其收益分配,年收入的60%~70%归股东,余下大部归有身份股的经理、外柜、帐房分,少部分给店员(以等级、工作表现分)。平时卖钱要缴税捐,支付商会的摊派和送往迎来之需。所以在经营要十分精明,上下不得有半点浪费。千方百计增加收入缩小支出,所以旧中国流传“庄稼要紧,买卖要狠”(农业不紧就违农时,买卖不狠,就要亏损)之说。
  为经营利润,鼓动店员积极性,各大中商店均有严格的铺规,铺规的宗旨就是从业人员必须忠实本店,热情待客,辛勤工作,办事灵活,并按此升降、留退。为笼络人心,商店从业人员待遇高于一般平民,每月免费理发、洗澡、就餐。家在外地,三年探亲一次,给假3个月,工薪照发。在本店购货享受优惠,年节改善伙食。一旦违犯铺规或不合东家心意,每年正月十六日为解雇日。商店等级很严,最低等为学徒,每日劳作lO多小时左右,稍不如意,即遭打骂。
  至于商铺、摊床、行商,经营方式则由因自家经营,不立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