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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放后的私营商业

第三节 解放后的私营商业



  1946年7月2日,宝清解放,县民主政府实行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当时只接收了公合昌、汇海涌2家烧锅和油坊(东北、天兴福)、宝大火磨(现粉厂)。其余均在保护之列。成立贸易局,组织外地工业品批发给私商,促其恢复经营。1949年相继成立国营专业公司,对私营批发商品,至1949年末宝清私营商业已恢复到40户,这40户商业,大部是集股、摊床、夫妻店,经济实力弱,经营范围小,几乎全部是零售行业。1953年原以批发零售兼营的商店公和隆、福义祥、永太新也转为零售商店。至1955年私商发展到93户,其中坐商39户,摊贩54户,坐商年利润2 000元,摊贩500元。在强大的国营商业的影响下,私营商业感到私人资本主义无前途,向往走社会主义道路。1956年宝清农业合作社出现高潮,在新形势下,全县14户私人商业、16户小业主,纷纷向政府申请,要求公私合营。第一批申请的是百货、糕点业,糕点业代表李源、百货业代表郑殿文向政府报喜。至1956年末,全县有14户私人商业(包括饮食业)、服务业小商贩,全部实行公私合营,从业人员194人,合营资金101 126元(现行人民币)其中资本户7户,改为公私合营的3户,一步登天改为国营或合作社的4户,合作小组2户,全县已无私营商业。合营后,成立了合营的百货商店,为百货系统管理,后并入国营第三百货商店;社会福利商店,归烟酒公司;大众饭店、回民饭店、合作理发店,归服务公司。私方人员均得到安排,担任店经理、主任职务的8人,卖钱额大增,到1956年底年销售额比1955年增1.2倍。至1975年底私方人员陆续退休,国家退还了合营资金及定息,大部私方人员享受国家职工待遇,合作商业职工享受大集体工人待遇,私营商业已不复存在,合作商业不仅得以保留,1979年以后得以大发展,至1985年全县营业收入291.7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为弥补营国商业独家经营点少,面窄不方便群众的缺欠,经过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允许开办个体商业,但与私营商业有本质不同,它只是国营商业补充和助手,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下从事服务于人民的商业活动,是自食其力劳动者,资金、规模、利润均受到政策限制,这种私营个体商业至1985年城乡注册的达98l户,其中城镇365户,农村616户,资金159.29万元,年营业额448.8万元,行业有日用百货、冷饮、贩运、废品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