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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一、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对宝清市场管理仅限于收税、收捐。开业、停业自由,买卖自由。伪满康德6年(1939年)9月25日开始对市场商品出售实行定价,市场商品按规定的定价标价。康德8年(1941年)开始对部分农副产品、工业产品实行统制(农副产品主要是粮食,当时称出荷粮)。日伪当局为控制市场,把粮油、棉布控制在官办的粮栈、兴农合作社,或指定的大商店手中,对居民实行配给制,致使宝清市场萧条,物价猛涨,物资奇缺,民不聊生。
  1946年7月宝清解放,党和人民夺回了日伪势力对市场的控制垄断权利,县民主政府制定了稳定市场秩序、恢复和扶持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的方针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1952年县成立了市场管理所,负责对私商改造,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把和一切非法活动。
  1953年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县政府支持工商业者正常经营,坚决取缔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掺假使坏、偷漏国税等不法行为,保护合法贸易。1956年公私合营和农业合作化后,仍然许可农村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并允许其产品进入市场。1958年大跃进时期,农村实行公社化,多种经济形式变为单一公有制,基本上取消城乡自由市场,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1963年实行国民经济调整,重新开放自由市场,这时对市场管理是监督一、二类物资上市情况,对未完成收购任务的一、二类物资严禁上市,同时打击投机倒把、长途贩运一、二类物资。1966年文化革命开始后,对市场管理只讲管不讲活,除国营商业、合作商业、有证商贩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经商,各公社生产队产品一律交商业部门收购。交通要道设卡堵截,对到农村乱采购和以物易物的全部扣留和罚没。1968年县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在七星泡、朝阳、五七公社交通要道设检查站,一发现禁运商品罚没。1976年各基层供销社负责代管工商行政管理的业务,把住物资进出关口,城乡市场死气沉沉,至1979年这种管理形式才撤销。
  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场得以恢复,工商部门对市场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管是手段,活是目的,通过管理使城乡商品流通更活跃。
  新时期市场贸易允许社队企业、农民个体、国营农林、牧、渔场、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后,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产品外均可以上市出售。但市场上禁止出售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制品、文物,国家规定不准出售的外贸、迷信品、违禁品、反动黄色书画、音像制品,有毒变质食物及未经检疫的畜禽、水产品,毒麻药品、伪劣商品30种二类中药材。
  对违章的处理,按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分罚款、没收非法收入除经济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欺行霸市,故意破坏市场秩序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缴回营业执照。
  管理方法上:实行措施与经济相结合,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加强与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互相协助,密切配合,共同管理。
  二、企业登记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解放初期.民主政府一方面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另一方面运用人民政权和国营经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使他们接受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走社会主义改造之路,到1949年末,全县登记的私营工业、手工业147户,从业人员324人,资金113 56l万元(东北币),固定商业(坐商)164户,人员514人,资金26l 426万元,行商12户,资金2l 579万元,摊贩43户,从业人员47人,资金612 422万元。1954年,登记私营工商业、手工业13l户,从业人员346人,资金1 186 960元(人民币),其中商业户43户,从业人员103人,资金553 743元,饮食业45户,从业人员91人,资金157 352元。
  1955年登记个体手工业303户,其中城镇123户,从业人员220人,总产值13万元,商业饮食服务行业144户,从业人员180人,年营业额527万元。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商业分别进入公私合营、合作企业,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也走上合作化道路,工商企业分别由商业、工业、手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也随之停止。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同年恢复对工商业登记工作,取缔无证经营。1981年县工商局开展了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普查登记换证工作,至1981年末全县共发放经营执照46l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55户,集体所有制306户,从业人员16 314人。资金总额8 040万元,通过普查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对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等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同时,建立企业档案,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做到一户一卡。
  1982年实行了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报告制度,规定每个企业年终填写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年检报告书,报送工商接受检查、监督。
  1985年全县登记的工商企业为786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60户,集体所有制626户,工业220户,交通运输业15户,建筑业15户,商业369户,外贸1户,饮食业78户,服务业43户,修理业45户(详见统计表)。
      1949~1952年宝清县私营商业变动情况且
  表6-16             (单位:千元)


     宝清县私营商业(固商)1949~1952年行业变动情况表
  表6-17                   单位:千元



  个体工商业管理 解放前管理个体工商业管理机构是商务会,代表大商人、绅士利益,对中小型个体工商业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解放后,民主政府保护个体工商业者的正当经营,对活跃城乡市场起到积极作用。1956年公私合营后,个体工商业大部分进入合营、合作企业。
  1961年贯彻调整方针,少部分个体商贩划出,至1962年个体手工业9人,商业26入,服务业4人.卫生8人,1966年以后,文化革命时期,个体工商业全被当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
  1979年7月以后,宝清个体工商业开始恢复,当时只批准一部分水果摊贩,小修理专业户和季节性冰棍小贩,1980年全县个体工商业户迅速恢复和发展,至1985年初已有个体工商业户2 168户,他们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分布全县城乡,仅1983~1984年便向国家交税28.8万元,1985年认购国库券5 000元。
  新时期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新时期个体工商业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是国营、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与国营、集体企业一样享有同等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便可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在职国家职工干部、在校学生不准从事个体经营。
  个体工商业经营范围:小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房屋修缮等。
  个体工商业者,既是个体劳动者,又是财产私有者,要发挥期拾遗补缺,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他们资本主义自发性,必须及时监督教育,教育他们文明经商,礼貌待人,明码标价,一视同仁,薄利广销,优质服务。为保证个体商业者合法权益,县成立了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5年宝清县城乡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表
  表6-18



  续表6-18



  三、商标管理
  1950年至1963年国家先后颁发《商品注册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商标政策法令,但当时物资分配实行“计划供应”、“计划调拨”,商品流通统购统销“凭票证供应”,企业生产偏重于任务,产品全由国家包销,商标未引起重视。1979年后,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重新恢复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宝清县商标管理先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经初审、复审同意申请注册后,再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审查,办理注册,县工商局安排专职人员检查全县商标管理情况,1979年对全县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清理和新办商标的初审工作,至1985年全县已正式核准的注册商标有9种。
  四、经济合同管理
  1981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任务是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受理购销合同案件7起,总金额98 655万元,其中调解4起,争议额达59.5万元。未结案3起,金额39 155万元。
  1983年受理纠纷13起,总金额80 250万元。购销合同2起,调解2起;工程承包合同6起,调解5起,未结案1起;其它合同5起,调解5起。
  1985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后,受理合同案件32起,总金额达132.8万元,其中大部调解,至本年全县在十几个国营企业中成立了合同领导小组和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各乡(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县已形成各级经济合同管理网。
  附:宝清县商品商标登记表;合同管理情况表;经济合同签约情况表
      宝清县商品商标登记表
  表6-19


 续表6-19



  表6-20



  表6-21



  五、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只要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只要有商品供求之间矛盾和地区差价,投机倒把活动就不可避免,但历史条件不同,投机倒把的手段、方法也不断变化,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斗争任务。
  1952~1956年,宝清县在经济建设、支援抗美援朝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点是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乘市场供应紧张偷税漏税、套购倒卖、以次顶好、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
  1960~1963年,我国遭自然灾害,经济十分困难,市场商品紧缺,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有所增加,国家发布了允许市场交易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规定和坚决打击的对象,重点打击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投机倒把犯罪分子,但这时期整个社会上抓阶级斗争风气很浓,投机倒把手段也十分隐蔽。1966至1976年十年动乱中,“林彪”、“四人帮”推行“左”的路线,社会上派性斗争,秩序混乱,投机倒把活动乘乱而起,采取民兵执勤设关卡堵截等办法,结果是堵死了城乡流通渠道,真正的违法活动却消遥法外。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市场空前活跃,但由于经济立法不健全,1980年以后,走私贩私为内容的投机倒把活动有所增加,主要物资有录音机、录音带、手表、电子计算器、银元、黄金等,国务及时规定划分种种经济犯罪的法令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结案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查处案件,罚金在1 000元以内,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批准,1 000元至5 000元以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5 000元报地区工商局批准。
      历年打击投机倒把情况表
  表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