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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财务管理
  农业税管理1950年以前,宝清县的农业税是以实物送交的形式进行征收。1951年开始,以金代物,其征收手续也逐渐完善。
  农业税的方针政策,始终是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粮的指标数字,并执行了“种多少田应征多少粮食,以率征收。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并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
  农业税征收标准一律按土地常年产量,依率计算征收;常年产量按地级确产;税律由省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经济情况,分别规定平均税率和所属县的税率。
  地级由5级地至45级,常年应产量由900斤到4 900斤,每增一级地,常年应产量增加100斤。1958年宝清县土地平均地级为12级,平均年产量为垧产l 600斤;税率按1949年10月13日《东北地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县内为20%。1958年宝清县征收的平均税率为19%。
  1961年,为减轻公民负担,省定由19%降到12%;地方附加由12%调整为10%。
  1964年,省定地方附加增加到15%,其中新增加的5%,做为社会教育经费。
  1979年,实行了农业税以人平均分配收入50元为起征办法征收。
  1980年,由单轨增收改为双轨征收,实施以人平均分配收入50元和人均口粮达380斤以上的,为农业税收起征点。
  农业税征收,由自行送粮结算时有县财政驻社代表,直接进行扣缴。
  2、企业财务管理 “一五”时期和大跃进以后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实行了较为集中的财物管理体制。企业的收入和折旧基金大部分或全部上缴国家。同时国家对企业也程度不同的实行了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分成和四项费用拨款等制度。1950年12月15日,按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的《东北地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范围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新建、新购置、大修复、接收、接受捐赠等)、固定资产减少(包括毁损、拆卸、转移、出让、折旧)都做了具体规定。
  195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国营业利润与折旧基金提微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宝清县的国营企业先后对资产进行了清点,同时建立了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制度,加强了提缴利润和折旧的计划性,建立定期报表制度,从这时期开始逐步走上经济核算的轨道。
  1955年,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厉行节约的决定,为此县政府对县内所属企业提出了节约资金、杜绝浪费、降低成本、增加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1956年,根据生产的增长,流转额的扩大,成本的降低,供销条件的改善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县人民委员会向全县国营企业提出了增加资金周转的具体要求,从严拟定了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对超定额储备,进行了全部清理和调拨,以减少资金的积压。
  “大跃进”时期,随着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企业财务管理权限也相应下放给地方和企业,实行了分权型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使用等办法。
  1963年,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部署,县人民委员会对所有国营企业实行了成本流通和费用的计划管理工作。并同时规定了流通费计划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计划的依据、计划的审批程序、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计划的管理和考核等6项办法。
  “文化大革命”时期,情况比较复杂,财务体制的改革遇到了很大困难,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财物管理体制还是做了一些改革。
  1967年,中央将原来纳入预算折旧基金全部下放给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使用后,县人民委员会规定:企业折旧资金上缴比例定为企业自留70%;上缴主管部门lO%;上缴县财政20%。
  1981年.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利包干办法的规定,为了保重点项目,允许主管部门适当留用一部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主要用于行业内部调剂,同时规定了奖罚制度,除考核利润指标外,同时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5项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的8%。
  1983年,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宝清县开始对部分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试点工作。198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对有的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利改税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一是要保护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把企业搞活;二是确保国家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在财力分配上本着国家保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原则。为了促进小企业走放开经营、自负盈亏的路子,增加企业的压力、动力和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减轻财政负担,县政府制定了对小企业放权“松绑”的七条措施。  二、财务监督  宝清的财务监督工作,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坚持贯彻在财政工作的始终。
  1953年至1966年,配有专职的财政监察员来负责各系统的财政工作。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各项制度受到了冲击,财政监督工作也被迫停止,监察员被撤销。1977年,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结合宝清县的实际情况,县革命委员会决定重新配备财政监察员。除此之外,各职能股还进行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查、抽查、重点检查。
  1983年,县政府增设审计局,审理、监督全县资金使用,及时查处违犯财经纪律、财经政策的案件。以保证财政工作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