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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税捐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解放前税捐



  宝清县于民国7年(1918年)设税捐局,开始征收税捐。是年征收:山海税230元(大洋),谷物卖上税1 200元,卖地契税25 000元,杂谷计税50元,畜类税50元。卖价100吊付征收税3吊900文,其中正税3吊,税局费600文,附加费150文,交杂款150文。白酒税2 000元,每百斤收银元1两4钱,每l两银核大洋1.65元。
  民国10年(1921年)宝清税捐分局归密山税捐局所辖,设分局主任1人,收捐2人。是年宝清地方税收分警、学、巡击、自治、农会、子弹费7种。警团捐每垧地收大洋l角,年共收大洋334元,学捐每垧收大洋1角5分,年共收大洋1 7O1元,保卫团捐每垧收大洋2角,年共收大洋2 268元,再加上临时团捐每垧收大洋5角,年共收大洋5 670元,巡击队费每垧收大洋4角,年共收大洋4 536元,自治捐每垧收大洋5分,年共收大洋517元,子弹费每垧收大洋l角,年共收大洋1 134元。征收费用由各项捐税内提5%拨给税收人员开薪俸,每年支出大洋648元。宝清县民国9年、10年共收大洋2 477元3角6分8厘。官帖34 757吊477文。其中学捐吉钱67 800吊,警捐吉钱112 330吊,自治捐24 860吊。
  1932年,日本侵略军侵占宝清县,相继成立了伪县公署,并加强了税捐局机构设置。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至康德元年(1934年)宝清县开征的税捐有国税和地方捐两种,国税包括田赋、契捐。地方捐包括垧捐、营业捐、粮食捐、屠宰捐、车牌捐、杂捐、汽车捐、手数料等8个税目。从康德元年(1934年)8月起又陆续执行了汽车检验手数料、学杂费、鸦片种植税、违警罚金、屠宰手数料等繁多的苛捐杂税。
  伪满康德8年(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日本军队作战所需补给,除在经济上实行全面统治外,在财政预算上还作追加。1941年至1943年,先后三次实行“战时增税”,加重了对群众的摊派。1944年在宝清县竟达到了43个税种,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伪三江省宝清县公署财务局经收税务一览表
  表7-5



      伪三江省宝清县公署财务局经收地方款明细表
  表7-6                   单位:元



  续表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