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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下序

第三章 金融

第三章下序



   宝清民国时期未设金融机构,至伪满时期始有银行。伪满银行只办理存款、汇款业务,贷款业务很少。农业贷款归兴农合作社。1949年中国人民银行密山支行在宝清县设立了农业信贷办事处,从此金融事业掌握在人民手中。
  1951年正式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宝清支行,内设4个组(总务、业务、农金、出纳)。1952年改为股。1955年银行增加货币流通股、商企股、地企股、信贷股,并成立农业银行(合署办公)。1957年农业银行取消,置于人民银行内农业信贷股。1979年又实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分设。1984年人民银行改设工商银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内设秘书、人事、储蓄、会计、出纳、计财、商业信贷、工业信贷、集体个体信贷、调查信息10个职能股,职工119人。农业银行设10个职能股,15个农村营业所,3个农场办事处,职工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