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信用合作业务
第六节 信用合作业务
宝清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已有30年历史,可分3个历史时期。
1、较好地发挥三性,即:灵活性、民主性、群众性时期。 1951年在全县农村开始试办信用互助小组,以自愿结合形式,发展供销信用部,开展各种信用业务,调剂资金流转方向,在帐务处理上单设帐目。1952年县在七星泡、青山2个区试办农村信用社,行政归县银行,业务主要以存款、扩股、转旧贷和打击高利贷等为主,以此占领农村金融市场,支持贫困社员参加互助合作社、信用社,1957年在各区、乡分别成立了信用合作社。
2、砍掉信用社,实行国家银行“一竿子插到底”时期。 1958年宝清人民公社化,县乡农村财贸系统实施“二放”、“三统”、“一包”,即:下放人员,下放资产,把国家设在农村的商业、粮食、财政、金融部的基层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三统”,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即公社财政包干。由于人民银行一竿子插到底,全县各公社普遍建立人民银行储蓄营业所,农民股金未做处理,信用社机构取消了,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已不存在。
3、所、社合署办公时期。 1964年在“四清”运动中,总结经验教训。宝清县采取在生产发展基础上,依靠信用社这一职能机构组织农村零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某些困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职能作用,把农民信任的信用合作办得更好。使其成为支持农业生产、打击高利贷活动,巩固集体经济的有力助手。宝清县决定,农村金融机构挂2个牌子,即:“人民银行宝清支行营业所”、“人民银行信用社”。实行所、社合署办公,分设帐户,分别核算,到1985年全县已有农村信用社14处,职工83人。